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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抽丝剥茧”,集资诈骗改判非吸
发布时间:2019-02-20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律师代理的两起非法集资类案件宣判,辩护意见均被采纳:四川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庞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变定性判处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结非法集资类案件辩护经验如下:

  一、审判耗时三年,三份起诉书进行指控的庞某非法集资案

  1.资不抵债,集资诈骗

  2015年11月,检察机关指控庞某于2009年7至2014年11月间,通过注册两家公司,并控制三个关联公司,在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权,在不具备开发该项目能力的情况下,为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向社会公众虚假投资理财宣传,向1138名社会公众集资诈骗2.72亿元。

  2.一年之后,金额追加

  在案件审理期间,2016年10月,检察机关再次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追诉庞某还在成都市、攀枝花市、西昌市设立四家公司,向500余名社会公众集资诈骗2.02亿元。

  3.二次追加,数罪并罚

  案件审理时至2018年6月,检察机关再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次追加起诉庞某于2014年2月至案发在南充市,以其他房屋为抵押,向877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款0.56亿元。

  4.若被起诉成功,判决刑期将在十五年以上

  检察机关起诉庞某集资诈骗罪的金额近5亿元,涉案投资人1600余人,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追加起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为0.56亿元,涉案投资人877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否认庞某具有自首情节,如果指控成功,数罪并罚,庞某的宣告刑将在十五年以上。

  二、“抽丝剥茧”的辩护

  张启明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庞某的委托,通过阅卷并向当事人了解案情,组建辩护律师团队并充分论证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必须精心、审慎制定辩护方法:

  1.以结构图解读起诉书,厘清案件来龙去脉

  由于本案有三份起诉书,涉案人数众多,金额特别巨大,牵涉公司十余家,律师团队以起诉书为基础,通过制作结构图,梳理出哪些公司属于集资平台,哪些公司承担项目,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实际联系是什么,房地产项目的施工手续是否完备,当前项目是否停滞,资金从那里来,流向那里,并结合全案口供,厘清本案发生的起因,资金链如何断裂,继而发现本案庞某虽然债务多,但房地产项目有继续运营可能性,具有一定偿还的能力,以从客观方面论证庞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2.剖析司法会计鉴定,提出否定性质证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非法集资类案件证据的核心,决定案件的定性。本案有六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通过详细分析司法会计鉴定,提出否定性质证意见:第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方法错误,违背鉴定规则,无银行凭证兑付的利息用报案人自报的金额统计明显不科学,鉴定方法不当,投资人报本金和利息关系到日后对查封资产的兑付,会存在大量兑多报少的问题,统计数据严重失真。鉴定标准中对于部分现金交易适当放宽认定标准不符合鉴定规范;第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检材并不充分,侦查机关未能充分调取,尤其是“资金去向不明”实际上是检材不完整导致的,而不是被告人刻意隐匿;第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过程、论证过程与结论并不一致,司法会计鉴定并未针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没有围绕资金去向进行鉴定,部分结论没有证据支撑;第四,超范围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甚至对主从犯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超出鉴定范畴。

  3.重点阐述资金去向,即为非吸开道,又为自首铺路

  本案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由于资金规模大,项目多,公司众,庞某不能完全说出资金的去向,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庞某没有供述资金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属于不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辩护律师通过对全案银行凭证,鉴定意见及供述的综合分析,提出资金去向具有查证的可能性,不是庞某不交代,而是侦查机关不查证,没查清的责任,不能全部归咎于庞某,继而不能认定庞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不能得出庞某不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要求庞某回忆资金主要去向,庞某撰写自书材料在庭审前提交法庭,供法庭核查。

  4.抓住庭前会议机会,与法庭良性互动,达成有效沟通

  当然,法庭上辩论远不是刑事辩护的全部,庭审外与审判人员的交流是刑事辩护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本案由于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法庭决定开庭前会议,在会议中辩护律师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证明能够证明资金流向,但还未提供证词的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庞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本案资金流向有查证的可能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完备,正常运营,有债务偿还能力,集资款项大部分用于该项目,故庞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而且庞某属于如实供述,有主动投案情节,应当系投案自首。得到了法官的正面回应,达到了沟通的目的,为开庭辩护做了良好的铺垫。

  5.寓事理于法理,融感情于案情

  法律固然是冰冷的,辩护工作确是有温度的。从案情到法律的理性讨论固然是案件的核心,从事理到感情的感性探讨也是辩护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在辩护工作中,律师得知庞某特别关心两个孩子的生活,原来庞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后,两个孩子没有生活来源,要靠庞某的岳父去蹬三轮车赚取奶粉钱。辩护律师有效的把这一细节融入到辩护意见中,进一步阐释庞某没有藏匿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水到渠成的辩护结果

  历经三年的审判,由于前期大量精心细致的辩护工作,以及在法庭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庞某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宣告刑,达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此外,张启明律师所代理北京某P2P公司负责人欧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厘清非法集资的门类,紧扣案件特点,深入到资金去向,步步为营围绕案件展开论证,阻却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与法庭良性互动至有效沟通,“抽丝剥茧”开展辩护工作,是非法集资案件辩护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