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承办的一起重伤害案件,以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结案。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10年11月,被告人李玉因怀疑其前夫陈林与另一被害人有染,将两人约至某茶艺馆包房后,将其事先准备的硫酸先后泼向其前夫与另一被害人面部,致此二人被硫酸烧伤,经法医鉴定均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雁峰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了解到被告人李玉曾有精神抑郁症患史,于是向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李玉进行精神司法鉴定。最后《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控制能力受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律师还建议家人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争取获得谅解。
庭审中,律师从被告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由家庭矛盾激发引起;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以及被告人仍在治疗阶段的角度出发,建议法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以上除此案由家庭矛盾激发的其他所有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雁峰律师称本案的成功之处主要为两点:一是申请精神病鉴定,二是促成民事和解。本案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两)人重伤”,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上当事人都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