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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东海刑辩论坛召开,京都刑辩专场火热开启
发布时间:2017-12-13

  2017年12月9-10日,以“刑事司法改革•刑事辩护•刑辩机遇与挑战”为主题的2017东海刑辩论坛暨温州刑辩年会在温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由温州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承办,抱柱大学协办。历时两天的会议日程里,京都律师们分享了深度理论与专业经验,在400多名律届同仁前大放异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律师应邀作主旨演讲,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律师、邹佳铭律师、梁雅丽律师、门金玲律师作培训演讲。此外,本次论坛邀请了其他律师作主题演讲,堪称温州刑辩律师界的饕餮盛宴。

 

  12月9日上午,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叶连友作开幕致辞。叶连友会长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对本次会议组委会的筹备工作表示肯定并给予温州市律师协会殷切厚望。

 

 田文昌律师

 

  12月9日上午,田文昌律师主旨演讲《刑事司法改革中的刑事辩护理念》。田文昌律师以热点案件、亲身经历为切入点,提出要重视对法理问题的研究。他认为,很多实务问题不仅仅涉及法律的原则和原理,还涉及到逻辑的原则和原理。结合刑事辩护的基本理念,他阐述了证据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冲突,“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关系,以及辩方证据合法性、独立辩护权等具体问题。田文昌律师强调,在当前律师制度要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如果我们的理念误区问题不能得到尽快的解决,发展就会进入一个瓶颈,甚至走入死胡同。

 

  

杨照东律师

 

  12月9日下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管合伙人杨照东律师讲授《受贿犯罪常见问题析辩》。

 

  他说,在接到纪委电话通知后自动前往接受调查谈话,又能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的,都应该认定为自首。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此都不予认定,其理由是最高两院《意见》【(2009)13号】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首提出了相比其他犯罪更为严格的要求。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对比《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意见》中的“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未被宣布调查措施”对应的是《解释》中的“尚未受到讯问”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此外再无其他不同。由此可见,基于办案主体、时间及措施的不同,《意见》只是将《解释》中侦查机关的“讯问、宣布强制措施”前移置换到纪委办案单位的“调查谈话、宣布调查措施”,两者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不存在《意见》严格了职务犯罪自首条件的问题。

 

  杨律师对受贿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研究细致深入、观点独到,令人获益良多。

 

  

门金玲律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门金玲讲授《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合法性判断》。

 

  门金玲律师说,我国在学理上将证据的属性归纳为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法庭要求律师在对证据发表异议时从三性出发。但是,对证据异议的表达不仅仅是为了表达异议而表达,真正的目的是想要向法庭表达该证据的三性瑕疵会带来什么样的规范性效果。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之后的规范效果是什么呢?需要一步一步考量的是:(1)违的什么“法”?(2)该“法”条的规范目的是什么?为保障真实性,还是为了人权保障的目的;(3)违法程度判断;(4)违法情形是影响了其证明力,还是影响了其作为证据的资格。(5)结合规范目的,根据违法程度,建议合议庭做出排除、补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梁雅丽律师

 

  10日上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讲述《律师会见中的执业伦理与风险》。

 

  梁雅丽律师表示,在我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和机制都不完善的当下,如何审慎注意并妥善处理刑事辩护中的执业伦理,是每一个刑辩律师都必须学会的生存技能。会见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会见中出现“维护与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矛盾时如何处理?这是每个律师都无法回避的难题。与当事人的信赖关系是整个刑事辩护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律师必须注意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公法义务,这是律师执业的底线。这种基本的执业伦理原则折射到具体会见实践中会出现各种风险和困境,比如“带信儿”和核实证据的法律底线和潜在风险;律师的保密特权;会见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风险;如何应对家属的不当请托等等。梁律师的培训着重分析了律师执业的难题,引发了与会刑辩律师的共鸣与赞同。

 

  

邹佳铭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主讲《如何确定辩护思路》。邹佳铭律师认为辩护思路是整个辩护的统领和主线,它可以将事实、论证和观点有效地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最有说服力的整体。她以自己承办的一个真实案例出发,主张要在认真研读起诉书、阅卷、与被告人积极沟通并调取证据的基础上,确立辩护思路。她概括了两种典型的辩护思路,一种被称为被动应对型,指辩方对控方主张的事实作出被动的应对,但是没有自己清晰明确的观点,这样不仅导致辩方在很多无关定罪量刑的事实上白费功夫,还会被控方的逻辑牵着鼻子走,导致事实分散,论证逻辑不清晰,缺乏说服力。另一种被称为主动建构型,它的特点是根据辩护思路筛选控方证据,并且积极调取其他支撑辩护观点的证据,以夯实辩护的事实基础,并紧紧扣住辩护的核心观点,比如证据不足、某个证据要件不满足或有自首、立功的法定罪轻情节等,对此进行充分论证,才是真正有效的辩护。

 

  2017东海刑辩论坛现场,以京都律师为代表的刑辩律师们畅谈刑事辩护、司法改革、刑辩机遇与挑战,共话刑辩业务发展方向,盛况空前。2017年9月京都在青岛举办“京都刑辩论坛青岛站——刑事辩护实务研讨会”,10月底京都在南京举办“民刑诉讼律师实务论坛”,温州是京都律师本年度内积极走出去的第三站。未来,京都律师将把先进的执业理念、丰富的实务经验带到全国更多的省市,与行业内的同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