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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佳铭律师应邀与广东刑辩律师分享审前辩护实务经验
发布时间:2018-11-13

      2018年11月7日,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律师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邀请,与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分享了“审判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邹佳铭律师从审前辩护的重要性、审前辩护的评估和如何与办案人员沟通展开,并与当地刑辩律师就会见、取证等问题展开互动,获得同仁的广泛赞誉,展示了京都律师的实力与魅力!

 

邹律师与同行交流现场

 

  以下是邹佳铭律师主讲与互动环节的内容概要:

 

邹佳铭律师主讲

 

一、审前辩护的重要性

 

  我今天所讲的审前辩护,是狭义的概念,限定在庭审之前,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争取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撤案或不起诉等决定。基于当今人权保障理念的加强(尤其体现在程序性辩护上)和对司法资源有限性的认识,审前辩护在刑事辩护中将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当前无罪率远远低于不起诉率的司法环境下,诉讼程序越往后走,辩护难度越大,审前辩护在我国更具有特殊意义。

  与庭审对抗性不同,审前辩护考验的是律师与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协商的能力,这种协商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讨价还价,因为控辩不平等,永远没有平等的协商,这种协商是建立在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的。审前辩护并不是庭审辩护的简化,而是前置,要让办案机关在审前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决定,并不比要让法官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容易。区别在于,某些案件适合在审前阶段处理,所以对案件做出正确的评估十分重要。

 

 

二、审前辩护的评估

 

  辩护律师一定要对案件做出评估,如果一个案件不起诉或撤案的可能性不大,提前把证据和辩护观点披露给办案机关,可能会面临办案机关补充证据、证据不稳定或庭审被动的局面。我的经验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把握,不要贸然做审前辩护。同时做审前辩护之前,一定要征求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意见,以免结果不理想后发生争议。

  就我的经验而言,有如下几种类型的案件适合做审前辩护,当然这只是个人有限的经验,没有涵盖所有的类型,而且个案和各地司法环境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仅供参考:第一,其他纠纷做刑事犯罪处理,定性明显错误的;第二、共同犯罪中,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涉案证据不足或者作用显著轻微的;第三,案件缺失关键物证、其他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的;第四,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第五,程序明显违法的,比如逃税罪未经行政处罚程序等。

 

 

三、如何与办案人员沟通

 

  评估之后如果认为值得做审前辩护,一定要做充分的准备,不仅包括深入、透彻地把握案件事实,还包括积极取证等。如果我们只是浅尝辄止,很难取得实效。在对后续辩护没有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地以事实和法律说服办案机关。当然,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一定要循序渐进,争取当面沟通的机会是必要的。如果办案人员对你的辩护观点没有任何回应,就应该谨慎推进。在有回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进一步披露证据或书面意见。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认识,审前辩护不是仅向办案机关提出一个观点,而是要以充分的事实和法律分析说服办案机关接受我们的观点,它与庭审辩护没有本质区别,仅仅在于某类案件在庭前阶段处理对办案机关来说更为有利或更有效率,而我们恰好抓住了这个时机。

 

 

讲座现场座无虚席

 

互动

 

  在自由讨论环节,不少律师同仁与邹佳铭律师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台上台下互动热烈,择要言之:

 

一、关于取证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要尝试去控制事实,这是徒劳的事情,而是要着重还原事实。向证人取证是还原事实的重要途径之一,取证时有如下建议供参考:(1)辩护律师不可被当事人或其他人牵着鼻子走,在证人出庭很难的情况下,申请出庭的证人一定要考虑其必要性;(2)如果证人不愿出庭,辩护人不要强求,因为不要考验人性,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首先是自保,不情愿做证的证人面临压力时,也不会说真话。(3)通过公证、录音录像等方法规避取证的风险;(4)取证时让无关人员回避,一定要郑重告诫证人如实作证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只有自愿、真实的证言,才经得起质证和审判的考验,也是对证人、被告人和律师的保护。

  交叉询问是任何律师都要在庭审中逐步学习的能力,光看书或听别的律师讲是远远不够的。问话的过程中一定要敏锐感知证人情绪的细微变化,注意提问顺序和问话方式,打消或消减对方证人的戒心是十分重要的。不要与证人争论,一旦证人与你处于敌对状态,所有的问话都是徒劳,一定要果断停止发问。当然,还有一点必须强调,你必须对案件事实十分熟悉,才能问到点,问到价值。

 

 

二、关于会见问题

 

  若没有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会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不要限定问题,一定要给机会让犯罪嫌疑人敞开说,避免发问太多限制当事人对案情的披露,遗漏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信息,当然针对关键事实的追问是必要的。辩护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说的话不要全盘接受,不要过早对案件下结论。事实的建构一定要考虑控方证据和被告人辩解,好的律师不是一屁股坐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识上,而是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若有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律师会见前要一定要先看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对于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做到心里有数,这样可以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会见,并在会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辩护思路,以此思路有针对性地阅卷,并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确立辩护方案。认知事实和确立辩护思路是一个不断往返的过程,有修正、有巩固,有相互呼应,辩护律师一定要保持开放的态度。

 

 

三、关于庭审辩护问题

 

  庭审辩护是一个说服法官的过程,辩护律师切忌自说自话,一定要注意法官的提问,尤其是法官归纳的争议点,有的放矢。发表辩护词时,一定要把质证后的事实固定下来,第二轮的辩护意见针对第一轮辩护时争论的问题,尽量不要重复,强化说理是可以的。

 

邹律师与广信君达律所同仁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