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应邀参加了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非常看法”栏目的两期节目,感觉故事内容很好“看”,涉及“法”律很实用,所以介绍给大家来品尝。
其中一期节目叫《真假夫妻来讨债》,讲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主要案情:2005年3月丁先生与周女士离婚,孩子归周女士抚养,丁先生一次性给付周女士经济补偿金及孩子四年抚养费40万元。二人离婚三年后的2008年5月,一位女士郑某一纸诉状将丁先生与周女士告上法院,称20 004年9月丁先生曾向其借款40万元,并承诺三年内还清,有借据为证;因当时二人还未离婚,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周女士接到传票后感觉像晴天霹雳,认为纯属伪造,而且因为丁先生帐上没钱,所以这40万元完全是冲者自己来的。后来周女士在北京某公证处找到了2003年6月13日丁先生与郑某的一张结婚证。结婚证表明丁先生与周女士离婚前两年丁先生又与郑某结婚了。后来经法庭审理查明,这张结婚证是假的,是丁先生和郑某两个人为移民加拿大故意谎称是夫妻,因为他们个人的基础移民分数不够,谎称夫妻就够了;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丁先生给付周女士的40万元就是向郑某所借。法院认为,40万元的债务虽然发生在丁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丁先生个人偿还。
该案涉及的法律点主要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具体到本案,如果丁先生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给周女士买车、治病等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由于所借款项用于离婚时给妻子的补偿而且郑某明知,所以属于个人债务。
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结婚证的真假会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是真实的,丁先生和郑某可能会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为了诉讼而伪造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属于伪造证据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二人伪造结婚证的目的是办理移民,所以法院没有处理。
另一期节目为《牲口也疯狂》,讲了三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是去年发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的一起骡子踢人事件:张某由于没有拴好自家的骡子,把邻居王某踢伤,造成7级伤残,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该事件曾一度成为小镇的热点新闻。这个故事涉及的法律点主要是动物伤人问题。《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张某觉得很委屈,因为12万元对于一个农民家庭来说确实不是小数目,一头骡子才值多少钱!但是由于张某确实有过错,谁让他没把自家的骡子拴好呢?而且王某的确损失很大,正常走路飞来横祸,造成右肾摘除、多处骨折,身体痛苦且不说,对以后的生活和劳动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第二个故事讲的是密云县的程某捡到一头带崽的母猪,捡到后没有通知猪的主人,也没有送交公安机关,而是在自家房后圈养起来,养了将近一年。母猪产崽后,程某把猪崽卖掉,获利几千元。后来猪的主人高某将程某告上法院,并申请立刻把猪赶回自己家。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请求,在判决作出之前就裁定程某三日内返还母猪。这里涉及的法律点主要是“先予执行”。一般情况是判决生效以后才涉及到执行问题,而先予执行是原告起诉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先履行义务。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先予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适用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而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由于本案案情简单,并且等到法院判决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如果被告不好好照管母猪或者采取不适当的措施如将母猪卖掉等都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这个故事还涉及侵占遗失物和不当得利问题。程某在法庭上曾要求猪的主人高某支付建造猪圈的费用和饲养费用,被法院驳回。原因是程某的行为不属于保管遗失物,而是侵占遗失物;如果是前者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因为是后者所以无权要求。《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谓“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因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购物时因售货员疏忽多给顾客退回了余款。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程某拾得的母猪即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法律规定,高某不但有权要回母猪,还有权要回卖猪崽的钱,如果那样程某就真的成了“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了。由于高某并未主张卖猪崽的钱,所以判决没有涉及。
第三个故事讲的是某饭店在公园里放羊,以满足顾客吃到现杀的烤全羊的要求。这种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卫生条例》关于城镇地区不得饲养猪、牛、羊、鸡、鹅、鸭等家禽家畜的规定。由于度假村的羊只给绿地造成了严重破坏,丰台区城管大队要求饭店限期整改,并将根据园林部门作出的受损价值结论予以处罚。
以上就是日前做客两期“非常看法”栏目的所“看”故事与所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