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国家的形象,甚至影响到公众的法治信仰。从最高院的调研来看,几乎每起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存在。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律师可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与侦查阶段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状态,公权力的运行缺少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密切相关。尤其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讯问人沉默权,录音录像措施在现有实践中为侦查机关所控制,对规范侦查行为作用有限的情况下,最为有效的措施应该是赋予律师在场权。所有的案件没有律师在场,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样才能有效平衡侦辩双方的严重失衡,对被讯问人提供最直接和有效的法律帮助。当然我们也必须考虑我国刑事辩护率严重底下的现状,作为应对措施可以在看守所配备政府公职律师,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外,如果被讯问人没有能力或不能及时聘请律师的,应该由公职律师在场进行讯问。
其次,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护人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帮助被告人对公诉人提出的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进行质证。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也包括有的公诉人和法官存在一个错误认识是,被告人本人应该提出证据证明他被非法取证。其实依照法律规定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公诉人,并且证明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但是一个证据是否有证据资格、证明力如何,所有的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被告人如果不借助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可能完全不能胜任。就此而言,我认为如果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法律应该将此作为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否则该程序将流于形式。
再次,公诉机关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主要包括讯问笔录、侦查人员到场、录音录像这三类有效证据,前两类证据都很难突破,只有录音录像相对客观。而法庭受时间限制,不可能临时播放全部全程录音录像,被告人在押也不可能事前观看的情况下,可行的办法只能是律师在庭前全程观看录音录像,选择其中有非法取证嫌疑的片段要求庭审播放,并由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才能查清相关事实。
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非法证据不仅包括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还包括证人证言,而后者对一个案件的定性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告人在押的情况下,只能在法庭上获悉证人证言,即使他当庭提出异议,由于证人一般不出庭,也难以有效地当面质证。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阅卷,还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悉相关信息,所以在获悉证人有被非法取证嫌疑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前申请排除证人证言。或者是庭前向被告人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存疑的情况下,庭前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的申请,通过当庭质证,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