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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一个外资企业迷雾重重的连环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5-12-02作者:吕志轩、董宇琼、樊玮华、郝京

 

  借贷纠纷第一案: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案情回放


  李xx系美籍华人,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在美国注册成立一家控股公司,随后又以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为投资主体,向中国大陆投资设立了一家实际控制人为李xx的外商独资企业“北京xx公司”,而本案原告马xx系居住在北京地区的技术工作者,自2003年就入职成为实际控制人李xx的外商独资企业北京xx公司的员工,入职后马xx一直任北京xx公司生产和技术部门经理及总工程师等职,多年来马xx加班加点投入全部的精力为北京xx公司进行研发和生产调试,使北京xx公司投产并且生产正常,效益良好,产品畅销并打入国际市场,产品出口于欧美各国。李xx作为实际控制人于2008年初又以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并注册了另一家企业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注册成立后李xx将北京xx公司全体员工整体移职于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将原北京xx公司主营业务也全部转移至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底,李xx称为了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开始实行股权激励机制,为公司主要业务骨干人员配股,2008年12月15日,马xx以现金方式投资入股,投资入股金额为239750元,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投资款后,仅给马xx打了一份收款收据,但6年来虽然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状态很好,盈利很多,但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却违背当初的承诺,既不向马xx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也不向马xx进行分红,不召开股东会,不让马xx知晓公司的财务及一切经营情况,更为重要的是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代表美国xx公司控制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先后在各地成立数个不同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增加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成本,将公司利润全部输送给关联公司,并且于2014年底又在深圳成立另一家公司,将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主营业务也转移给深圳公司,北京只保留办事处。导致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负债的空壳公司。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依然拖欠员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的货款不兑付,且转走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及全部业务,导致员工失业,为此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近30人在朝阳区劳动仲裁庭集体维权申请进行劳动仲裁,但作为该公司的股权激励投资人马xx除了与其他员工一起进行申请劳动仲裁外,在股东投资权益方面亟待维护,本案马xx以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及诉讼技巧进行维权呢?本案的办理经过将一步步揭示。


  找准方向、迂回前进、正确维权


  当笔者接受马xx这份沉甸甸的股权投资纠纷诉讼委托之后,着手对本案从证据上、法理上及诉讼结果预判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感觉到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诉讼案件,对于这起股权投资纠纷究竟从哪个角度进行诉讼其结果会更好呢?笔者与其它资深律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由于本案是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至今尚未为马xx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本案涉及的目标公司财产已经通过关联公司的“合法”途径转移,公司已经成为空壳公司,本案进行股权类纠纷诉讼比较容易,但却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因为本案如果案由确定为主张股权类纠纷诉讼,目标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不但需要美国控股公司股东会决议,而且还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以上文件是否公司拥有,作为马xx无法查询,上述文件的取得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本案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若一旦法院判决确定有效,本案已经成了空壳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远走海外及他乡,股权诉讼又是一个连环诉讼,是一个遥遥无期的诉讼,即使股权纠纷胜诉,马xx作为小股东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面对如此的诉讼维权困境,笔者认为应当从有利于最终保护原告马xx的合法权益出发,以借贷纠纷诉讼。


  立案的尴尬与困惑


  本案笔者最初以案由为借贷纠纷进行诉讼立案,但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庭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时认为本案没有借贷证据,不能以借贷纠纷诉讼,不予立案,无论笔者如何进行解释,本案最终被口头告知不属于借贷纠纷。为了能进入诉讼程序,笔者暂时选择了案由为“投资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但投资纠纷在民事案由中也没有,经过笔者的解释,一位老法官最终同意以“投资纠纷”进行立案。很感谢这位老法官对于案情的理解及立案工作敬业。


  马xx的诉讼请求:1、请求返还投资款239750元;2、请求给付投资分红20万元(经过参照同期银行利息进行测算);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由于本案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合议庭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初步询问了原告的起诉理由和被告的抗辩理由。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被告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答辩理由:1、马xx投资为股权外向公司投资的流动资本是合法有效的投资;2、马xx投资后公司连续6年亏损,已经资不抵债,马xx2008年投资的239750元,经过公司在本案诉讼后委托审计,审计结果显示马xx的投资已经亏损仅剩余70000元。


  面对被告如此的答辩及证据材料,如果继续以投资纠纷案由进行诉讼,本案极有可能出现投资损失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判决结果,那么按照如此思路进行诉讼下去,该公司已经亏损,财产已经转移,委托人诉讼目的实现比较困难。面对如此难的选择,必须调整思路,独辟蹊径。


  调整航向、长风破浪


  面对被告的证据及答辩对于原告不利的局面,笔者作为代理人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在庭审程序开始后审判长询问原告有无诉讼请求变更时,及时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对于本案笔者认为本案的性质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因此笔者作为代理人立即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返还借款239750元及利息”。


  本案的合议庭经过数次开庭,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本案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本案双方是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以借贷纠纷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39750元及利息。在判决后由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尘埃落定,委托人马xx对于本判决很是满意,多次表示感谢两位代理律师。


  本案评析


  本案被告公司在原告马xx入资时起草了章程及入资协议,但由于目标公司属于外商独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在股权转让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第四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所以本案的投资资金入资后在股权尚未变更的情况下应当是无效法律行为。显然庭审时笔者及时调整诉讼方向,变更诉讼请求及案由,启航于正确的诉讼方向。


  借贷纠纷第二案:维权路上姊妹篇,连环诉讼案的始末


  在笔者代理马xx进行诉讼的同时,外商独资企业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伪造的借款借据及其它证据复印件以民间借贷纠纷另案起诉马xx归还借款,其所谓起诉理由是前案中马xx诉讼的239750元投资款中有170000元系向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xx进行的个人民间借贷。因此以李xx为原告,以马xx为被告另行诉讼于某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马xx偿还170000元;2、要求承担利息损失。


  迷雾重重,一审败北


  (1)同行操戈,无法防备的使诈成为败北的诱因。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委托笔者诉讼之前,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律师马x要见投资人马xx,但投资人马xx正在外地出差,基于笔者是马xx的好友,马xx电告笔者先接待一下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律师,笔者这时并未得到授权,也不了解具体案情,但出于朋友之托,笔者与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见面,询问了案情。但令笔者没有想到的是简短的询问谈话内容却被该律师录音了,并且对谈话内容进行了串改和节删作为庭审的录音证据。


  (2)一审法官深陷迷雾,察言观色中错定错判


  当本案马xx接到起诉状后,无法相信这个诉状的真实性,当时就慌了手脚,自己的239750元投资款不但尚未拿回,还被另案起诉返还借款170000元,假若被诉170000元借款诉讼败诉,对于马xx来说就是雪上加霜,叠加一起就是400000元的损失,这种结果无论如何作为一个工薪家庭是无法承受的。


  一审法院的庭审,作为本案的原告李x代理律师在庭审时只是拿出了伪造的几份证据复印件及录音复制品,对此笔者作为本案的被告方代理人提出了抗辩,理由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其提供的证据支持;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复印件;原告的录音证据无原始载体,庭审中提供的录音证据光盘属于复制品且有修改删节的痕迹,内容属于传来证据;原告出借款项无相应的款项来源证明;原告的证人属于与原告有密切联系一方,是原告单位的职工,其证明有瑕疵,且均表示未在借款现场出现,属于道听途说。一审庭审后,笔者认为原告李x的证据不足,应当是笔者代理的马xx胜诉,但一审判决令笔者大跌眼镜。


  一审法院蹊跷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李x提供的本案主要证据属于复印件不予以采纳,但录音证据及通过庭审中庭审法官通过对被告马xx代理人即笔者庭审中察言观色以及对于案情的熟悉程度,可以推定笔者作为代理人知晓借款情节,因此判决被告马xx支付原告李x的170000元款项,本判决宣判后,马xx情绪非常低落,虽然没有对笔者说什么,但笔者深感忧虑和内疚,因一次不该帮忙的见面谈话导致朋友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是笔者从业20多年第一次遇到。对于同行律师的行为从取证角度来讲我很佩服他的精神,但这并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这种偷录并删改录音载体的行为也是不规范、不合法,这种证据在诉讼中很难让法官采信。对于一审不公正的判决,笔者还需要继续代理继续上诉才有可能挽回败局,才能实现公平公正。


  连环诉讼、拨云见日、扭转乾坤


  在一审判决后、笔者就一直在思索,如何扭转乾坤,反败为胜,给委托人一个交代,实现本案的公平公正。通常,二审审理有可能是书面审理,法官从双方上诉状及答辩状中考量和研判本案是否有失公正,上诉审案件也许上诉后连法官面都见不着,维持原判的裁定就到手了,因此写好上诉状是本次上诉成败的最关键因素。


  于是笔者就一直在反复阅读判决,深入分析案件材料,整理上诉思路,一定要写出一份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适之以法的上诉状。这份上诉状既要能指出,又能依法、依证据充分辩驳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终这份上诉状在法官阅读之后认为本案确实有问题,通知开庭。庭审中笔者又提出了本案的几个疑点:原告伪造证据复印件及录音复制品,被告方代理人在与李x律师见面时根本无代理权限;原告的录音证据无原始载体,且有修改删节的痕迹,证人证言不实且均未在借款现场出现,道听途说,属于传来证据;且原告无款项来源。


  庭审后,二审法院再次组织开庭并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二审彻底完胜,该案出现了180度的大反转,一锤定音,笔者一下子释然了。判决后我的委托人当场控制不了情绪,竟仰天长啸,迟来的判决让其彻底释放压抑很久的心情,笔者也有同感,终于胜诉,可以长舒一口气,迟来的胜利、迟来的公正也显示了我国正在迈向法治时代。


  本案的评析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但深入案情会发现,一审判决脱离了法律,没有很好的对证据进行研究,甚至对录音内容没有仔细研判和注意其矛盾性,而是靠感觉、靠生活经验法则去判决,一审判决法官很年轻,生活经验难免出现偏差,做出脱离证据和法律的判决暨难以实现公平和公正。


  二审判决中庭审法官对案件证据及案情事实深入调查和研究后依法判决,严格从代理关系上进行审查,其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本案一方是涉外主体,在一审审理时,庭审法官应当先对其代理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一审既没有对代理人是否得到授权审查,也没有要求提交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文书;而二审庭审却先审查李x的律师代理授权程序问题,而后才进行实体审查,可见二审从程序上、实体上都力求公平、公正,此判决不失为一个经典判例。


  后记


  虽两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已结束,均完胜,但马xx与李x及xx工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如车辆租赁纠纷、劳动仲裁纠纷、差旅费报销纠纷还在持续。但愿案件的利好判决结果能够得到全面执行,也给委托人马xx一点慰籍,毕竟马xx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奉献给了与其诉讼的曾经效力的公司;也愿经过这次诉讼其投资风险意识增强,投资人在投资时能够让律师参与,防范投资风险。期望企业家能够诚信公平的对待小股东,保护好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才是企业成长壮大的动力和源泉。


  当笔者连续两天完成这个稿件时,恰逢一场雷雨,给炎热的北京注入一丝凉意。风雨过后,北京仲夏依旧很美、很美。


  附件:连环诉讼第二案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马xx,男,汉族,1970年x月x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光华里甲x楼x门x室。


  被上诉人:李x,男,汉族,1961年x月x日生,美利坚合众国,护照号: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7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7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承担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返还的借款的依据是被上诉人一审阶段伪造签字的《借款须知》和《借款书》复印件、证人证言及所谓的xxx律师与被上诉方律师的对话录音。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在查明事实方面及证据认定方面根本未仔细研究证据的内容和和采纳上诉人的一审代理意见,有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对事实认定及证据认定方面存在严重的错误。理由如下:


  (一)、借款关系不成立的理由


  1、被上诉人恶意伪造马xx签字的《借款须知》和《借款书》(且是复印件)做为诉讼证据,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申请鉴定权。


  上诉人马xx曾为被上诉人控制和设立的公司投资239750元,马xx起诉到法院返还,被上诉人为了达到不归还马xx投资款项的目的,通过制造本案虚假诉讼且利用伪造马xx签字的《借款须知》的复印件及《借款书》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面签字均不是上诉人马xx亲笔所签),滥用诉权。本案中被上诉人既没有借据原件,且复印件上马xx三个字是其伪造签名。上诉人曾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对该复印件进行鉴定,并提交了申请,而一审法院法官当庭认为复印件无法鉴定,当庭驳回了鉴定申请,并说明无法进行鉴定,而判决书中却以此作为认定的证据进行判决,错误的认为上诉人不要求鉴定为据进行判决,一审法院的做法有失公正,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且上诉人一再提出是伪造签字,而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权。


  2、一审法院对录音证据内容错误理解


  2013年3月19日xxx只为上诉人马xx入股与分红问题,与被上诉人李x控制的xx工业(北京)有限公司代理人律师张x谈话,张x当是代理法人xx公司而非自然人李x谈话。在两人谈话中张x拿出伪造的协议摘录让xxx看,并偷偷做了录音记录,但庭审中出示的是经过加工和剪裁的录音复制品,其内容与借款没有关系。现在对庭审中录音复制品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引用录音,双方对话总共有四句话,但从这四句对话中根本无法得出是双方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一审法院却错误的认为在该录音中xxx是对借款认可的,这一认定与其引用的录音四句话根本不符,且脱离了对话的语境和李x代理人让xxx看摘抄协议内容这一情境。


  一审引用的2014年3月19日录音如下:


  第一句:张:总共他应当出了19万,17万(口误、更正),23万9750元”;(这指马xx出资)


  L:对


  第二句:张:他实际出了6万,完了找当时的法人李x借了17万9750元;


  L:“恩”


  第三句:张:“退的时候公司可能打算把原值给他,他不满意”


  L:恩


  第四句:L:“他08年的时候钱总共是打了23万元多,中间有李x的借款,然后以分红返还借款,协议上是这么写的”


  现上诉人对四句话分析如下


  第一句,被上诉人李x代理人认为马xx出了23万9750元投资款,这句话与借款没有关系。


  第二句及第三句,李x代理人单方面叙述,xxx只是“恩”,这个恩是双方谈话时的一种语气助词,有礼貌的让对方把话讲完,通常人们听话时也习惯这样,这个“恩”的意思丝毫看不出有认可借款的表示。


  第四句话,由于李x代理人来见面的时候拿了个手摘抄写的协议让xxx看(录音对话中有此叙述),xxx当时对该摘抄的文字重复念了一遍,而且明确说明念的是李x代理人摘抄协议上这样写的内容。从第四句话中也根本无法得出xxx认可借款关系,只是照别人的协议念一遍,就被认为是借款,一审法院对这句话根本没有仔细研判。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这四句话没有深入推敲和理解,这四句话无论如何得不出上诉人马xx本人与被上诉人李x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的事实。


  3、一审法院对录音证据形式要件认定错误


  其一、从形式上,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交的是录音证据的复制件且有节删痕迹,对于原始录音的载体未在庭审出示。对此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出过,但一审法官当时未理会。显然对于该证据一审未依法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


  上述这些对话前提是建立在被上诉人伪造的文件基础上,对话根本不能证明借款关系,用此证据认定借款存在的可能性是十分错误的。


  其二、一审判决对当时对话的语境未了解


  对于2013年3月19日偷录录音证据,是被上诉人律师设圈套、采用诱导的形式询问,在当时语境下,被上诉人律师拿着摘录的借据,xxx出于礼节和只希望落实上诉人马xx与xx工业(北京)有限公司之间股份问题,要回23万多的全部投资款,不想产生冲突,礼节性的应答,但这个应答是在上诉人律师提供虚假借款书及虚假的借款须知时,xxx误认为可能存在借款的前提下,xxx在没有与上诉人马xx本人核实的情况下对该书面文字误以为是上诉人马xx借款了的基础上做的回应,但这个回应在语气上并没有对借款做出肯定认可,被上诉人向法庭一审提交的书面录音文字,是经过剪辑,节删、修改的复制品与真实的谈话内容不相符。


  被上诉人举证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来源不合法,属于偷拍偷录,被上诉人律师在未告知xxx的情况下,侵犯了xxx知情权,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纳。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三、一审法院对马xx授权xxx的时间认定有误


  录音证据谈话中的一方xxx当时并未得到上诉人马xx授权,事后也未追认,且xxx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不知情,授权方面有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为证。而一审法院认为“在首次提交证据中没有提交此证据”,由于在庭前法院并未组织证据交换,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录音证据,所以本案最初也无必要提交上诉人与律所的委托协议及发票来证明委托时间辩驳。但马xx委托xxx的委托授权书在本案立案时就提交到法院,这个委托书就足以充分证明委托时间在录音之后,委托时还开具交费发票,难道当时机打的税务发票上的日期还有虚假吗?这份录音产生在3月份,当时上诉人还未书面授权xxx,xxx不能代表上诉人,其谈话内容属于无权代理,对于谈话内容上诉人马xx并未追认,属于无权代理。(注:另案诉讼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纠纷“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时间是2014年4月11日;股权纠纷的立案发票时间是2014年4月11日。与公司有关的(投资)纠纷一案“委托代理协议”是2014年4月28日,发票是2014年4月28日)。而录音时间为2013年3月19日,录音时还未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委托时间证据有瑕疵显然是对证据认定有错误。至少上诉人在本案立案时提交的委托xxx的委托书就能充分证明委托时间在谈话之后,对此一审法院不应该否认。


  其四、录音证据属于传来证据,非对上诉人马xx本人的录音,从证据效力上极其弱,且内容矛盾,是经过加工处理,显然不具有证据效力,一审认定为定案证据显然有错误。


  被上诉人律师如果要取得录音证据,应当从马xx处直接录音,xxx不是当事人,对借款是否真实并不知情,其录音充其量是被上诉人非法取得传来证据,无证明力。


  4、一审法院认为“通过观(xxx)其后参与相关诉讼,可见其了解相关事实,作为判决认定的理由。


  一审法院的认定是片面的,李x诉讼本案借款之前,2014年4月11日xxx才得到授权,只代理上诉人马xx起诉xx工业(北京)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已经另案诉讼于法院,委托本案之后,对于本案及相关诉讼才比较了解,但2013年3月19日谈话当时确实未经授权对案情不了解,属于无权代理,一审法院以此作为推论,显然不符合逻辑。


  (二)、被上诉人庭审中出示的所有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更为重要的是无法证明其借款来源。其证据自相矛盾且不能形成证据链。


  被上诉人一审中主张的主要证据《借款须知》和《借款书》是伪造上诉人马xx签字的复印件;录音证据是复制品且不完整,录音对话内容不能确定有借款关系;被上诉人无法提供17万元款项来源;证人证言虚假且不在现场等不能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无法证明产生借款关系。


  被上诉人除伪造借款复印件外,在庭审中一再认为是现金借款,但始终未出示李x当时借款款项来源,及取出17万元现金的取款凭证。被上诉人是美籍华人,按照美国人的习惯不用大量现金,而用卡或账户交易,被上诉人说当天借给马xx17万元,这显然与其生活习惯不相符。被上诉人声称借给马xx大额现金,但庭审中既拿不出借款收据原始凭证证明,也举证不出自己17万元的款项来源,这说明被上诉人借款事实是虚构的。而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同期被上诉人借给其他人款项累计将近40万元(包括借给马xx17万元),那么请问借款现金的来源在哪里?何处取款、证据何在?被上诉人无法回答,一审判决中也无此说明。一审判决中对被上诉人证据的虚假性及瑕疵未公平研判。


  所以一审法院在被上诉方一审出示的主要借款证据系伪造且为复印件,其它证据自相矛盾且不能形成证据链情况下就判决上诉人还款承担利息,显然是错误的。


  (三)、一审对证人、证言认定有错误


  本案中证人表示未在借款现场,在庭审中回答提问自相矛盾,所以证人、证言具有虚假性不能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庭审中上诉人的两个证人1、证人不适格,其身份与被上诉人相当亲密,其证言多处自相充满矛盾,一个证人是与被上诉人在xx公司任职执行副总经理,与被上诉人有特殊的关系;另一个是被上诉人的司机,是被上诉人为其发放工资;同时其在本次出庭前,上班时间内导致车祸,被上诉人为其行为垫付被撞人医药费16000元,上述两证人均与被上诉人有亲密、利益关系。2、其证言多出呈现自相矛盾,且其2人也未亲眼见过有借款行为发生,只是道听途说,属于传来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二、本案的被上诉人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依照被上诉人提交的伪造诉讼借款须知内容,证据日期是2008年12月15日,依照伪造诉讼借款须知上说“每年还1/3,分最多三年还清”,到期后没有延续期限、没有追缴情形。退一步讲,即使法院错误认定有借款,也应当考虑本案依照虚假的诉讼借据上的日期,应当依法驳回。


  三、本案对于本金及利息的判决不公,对虚假借款须知上法律问题未完全处理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定虚假的借款成立,本案中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虚假的诉讼证据《借款须知》中的描述,用分红还借款,那么被上诉人现在将全部公司财产搬走,(包括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等,在2014年4月23日凌1点左右开始装6辆17.5米拖车发往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有110报警记录可证实),李x搬走公司财产,拿走分红拿走,不进行清算,对于借贷分红到底冲抵多少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并未清算、一审法院应当对分红抵偿所谓借款额及应当确认和处理后再计算利息,而一审法院却将此割裂开,错误认为借款存在而对分红抵偿借款不做任何处理,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至少未按照虚假的借款须知完整的表述来公正判决本案,严重损害了马xx的合法权益。


  四、如果法院认定借款成立,那么本案应当将xx工业追加为第三人或被告


  依据虚假的《借款须知》,即使依照一审错误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话,该款项也直接进入了李x设立并控制的外商独资公司xx公司,本案应当追加xx公司并判决该公司承担返还李x借款的义务,本案应当将xx工业公司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承担责任。


  五、一审判决使用法律不当、判决明显不公


  一审判决利用被告虚假的证据复印件及不真实的证人证言,利用非法的且不真实、不客观的录音复制品,错误认定本不存在的借款关系成立,导致本案判决不公。


  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对借款事实存在与否,不能出具有效证据。其一、借据是虚假的复印件;其二、被上诉人无法举证借款来源;其三、传来证据不符和证据形式要件,自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六、被上诉人利用美籍华人的身份公开讹诈和欺骗中国员工


  被上诉人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和员工不懂法,单方面违法制作《高管持股章程》让员工签字,随后又利用伪造的借款须知和借据,并利用虚假的证人证言及非法且不能证明借款关系的录音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显然是不成立的。


  被上诉人利用公司章程以配股为诱饵让员工无休息日让马xx加班加点,而且不给任何加班费和工龄补贴,并且伪造借据17万元,企图抵消上诉人已经支付239750元投资款。投资一直未在工商局变更登记,导致上诉人既不能成为公司股东,还要承担亏损,向上诉人承诺的分红至今不兑现,而且将公司所有资产转移,被上诉人多年来通过关联公司转移公司利润,将公司有意做亏,今天被上诉人利用伪造的借款书复印件及伪造的借款须知复印件向上诉人主张17万元借款及利息,上诉人马xx面临239750元无法收回,还要被上诉人扼走17万元,如果让被上诉人得逞,上诉人家中的年迈父母及不到十岁的孩子以及无固定工作的妻子就无生活。


  上诉人利用其美籍华人地位,在国内成立多个关联外资公司,轮换、搁置转账使用,转移资产制作虚假证据,讹诈中国员工事实,上诉法院应当综合充分考虑。


  综上、本案借款关系不能成立、如果法院错误认定成立,也要考虑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同时主体上应当追加xx公司作为第三人或被告承担责任,在处理上对于分红冲减本金也需要一并处理。


  希望法庭考虑到本案现实情况,能够依法公正审理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xx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