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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6-09-07作者:孙广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贪污、贿赂犯罪及关联罪名的量刑标准均通过《解释》得以明确。但条文表达的局限性,使得我们在查阅时总免不了“瞻前顾后”。


  有鉴于此,笔者特地以解释对象(即《解释》所针对的刑法法条)为单位,将《解释》中的相关条文重新进行整合,并将条文中的数额、情节等信息表格的形式予以呈现。这样做既可以使生涩的条文变得直观、易读,同时也把相关条文分别“归口”到各个罪名项下,从而完善阅读体验,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相关解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贪污罪的“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

 

  5、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6、关于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7、关于受贿数额的“累计”


  根据《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8、将贪污、受贿所得财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情况下的处理


  根据《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9、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受贿故意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10、关于受贿罪与渎职罪的数罪并罚


  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11、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


  根据《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2、对贪污罪、贿赂罪的财产刑

  针对“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解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情节严重”及“数额巨大”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内容整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及“数额巨大”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内容整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针对“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相关解释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数额起点”、“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第二款中的“犯罪较轻”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3、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第二款中的“重大案件”及“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解释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1】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关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

 

  2、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针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相关解释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其他


  根据《解释》第二十规定,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注释:


  【1】个人理解,这里的“数额巨大”并未区分挪用资金的用途,因此,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抑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未归还的,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上均系一致的,即《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规定的200万元的二倍,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