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合:发轫之始
2017年2月的某天,春寒料峭,空气中还夹带着春节的气息。这一天笔者接待了一位愁眉紧皱的当事人……
笔者刚刚坐下当事人便操着一口家乡话一股脑说了太多,“国有资产”“国家工作人员”“拿了几万块钱”,乍一听上去,控诉贪污不无道理。于是笔者开始耐心询问这位当事人,得知案件的被告王某某是鲁能集团XX煤电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XX煤矿矿长。一个多小时的对话下来,笔者对事情的经过已然做到了心中有数。
第二回合:明若指掌
搞清案件的基本来龙去脉后,笔者接下了这个案子,初步判断当事人不构成贪污罪,及时赶赴郓城县进行调查取证和阅卷。
2012年XX煤矿进行1310工作面探放水工程(以下简称1310工程),这项工程由鲁能集团XX招标公司进行招标,XX煤田地质第三勘探队(以下简称第三勘探队)中标。
在施工过程中,第三勘探队进度拖后,经王某某多次催促仍不能到位。为不影响1310工程,王某某安排XX煤矿的总工程师吴某某、地质测量科长马某某让防冲工区施工一部分探放水钻孔。施工期间,第三勘探队在与XX煤矿协商后,愿根据XX煤矿的防冲队参与的工作量支付给XX煤矿100万工程款,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2013年下半年,王某某派吴某某、马某某、仇某某(经营管理科科长)找第三勘探队催要工程款。因XX煤矿属于煤电公司的下属单位,没有独立账户。若第三勘探队将款项打到煤电公司,则XX煤矿不能自行支配。经协商,第三勘探队答应将这笔款项分期支付到仇某某的个人账户中,并于当年支付50万元。
收到50万元后,XX煤矿召开了周例会,参加人员为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干部,共计15人。在这次周例会上,王某某介绍了第三勘探队的工程款已经到位了50万元,提议发放25.1万元作为奖金,与会的人员全部同意。具体发放名单由经管科制定后,经王某某签字。
2014年仇某某向王某某汇报,收到第三勘探队的20万元。王某某又像上次一样,经协商后同意发放12.2万元奖金。2015年底,XX煤矿又收到10万元的承兑汇票,因种种原因,第三勘探队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20万元。
2017年2月6日,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王某某等4人提起诉讼。后撤回对其他3人的指控,仅起诉王某某一人。
第三回合:观衅伺隙
经过调查和阅卷,笔者发现检察院在这个案子里,对很多个问题定位不准,尤其是以下两个方面最明显。
第一,作为奖金发放的37.3万元,不属于国有资产。
XX煤矿100万的收入并不是国家资产,而是煤矿职工付出超额劳动所得,是其应得的劳动报酬,XX煤矿有权发放福利。根据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上缴税金以后的利润留成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缴纳税金、管理费用后,不属于应当上交国家的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二,王某某并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般具有秘密性。而XX煤矿的100万元是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通过内部科室列明发放清单后发放的,且向上层领导多次汇报,是公开透明的,不具有秘密性。
尽管有很大的把握将王某某的贪污罪辩护成功,但笔者对做到无罪辩护还是有些焦虑。多年的经验告诉笔者,凡事都要未雨绸缪。
第四回合:未雨绸缪
开庭的日子如期而至,由于罪名定性不当,公诉机关在控辩过程中明显节节败退。不出意料,庭审过后合议庭告知罪名可能变更为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罪,幸好的是:早有准备。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想必大家极为熟悉,这里便不加赘述。那王某某是否构成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罪呢?当时主要抓住了以下几点:
首先,发放奖金是经过集体开会决定的,会议记录、证人证言都可以相互印证,并不是“一言堂”的决定。其次,XX煤矿集体研究后,王某某作为单位负责人给分管领导张某某汇报多次,张某某也领取过这两次奖金。王某某并没有滥用职权,而是“请示+汇报”的结果。最后,上文也提到过,奖金发放是通过内部科室列明发放清单后发放,案涉款项都经过煤电公司计划经营部和承包单位审核的,这又何来滥用职权一说?
合议庭认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在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6条第一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现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而王某某发放福利的款项为37.3万元。
貌似37.3万元确实在30万元以上,但是以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16年前的30万远远高于现在的37.3万。平常人都会意识到的问题,司法部门不仅早已意识到,且已颁布司法解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附则,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部分罪名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因此,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也应更高。
第五回合:白璧微瑕
最终,法院的判决并未宣布王某某无罪,而是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因情节轻微免除刑事处罚。被免除牢狱之灾的王某某在得知这个消息后,总体还是比较满意,考虑到如无罪判决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就没有上诉。
记得红楼梦中有这样一句“在美满之中,仍有缺憾之处叹人间,美中不足今方信”。此句用来形容笔者的心情,确实恰到好处。
虽然王某某从一开始被控诉贪污罪,可能面临着几年的牢狱之灾到被免除刑事处罚,已令他感激不已。但笔者作为一个律师仍心存遗憾,毕竟他本可无罪。但反而观之,心情便又获得几分舒畅,中国的法治不就是在一次次实际案例的推动中不断前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