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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如果在中国,韩国这位李会长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0-04-01作者:翁小平

  3月2日,在被韩国首尔市长以过失杀人罪向检察院进行举报后,韩国新天地教会会长李万熙召开记者会,证实自己2019冠状病毒疾病(COVID-19)检测结果呈阴性,并下跪行大礼,为疫情的扩散向韩国全国民众道歉。

  不得不“佩服”这位李会长!从一开始的拒不配合,甚至还要跟韩国政府对着干,到现在主动露面、下跪道歉,不知道是真正的良心发现还是被刑事控告吓到了?

  类似李会长这种,明知有传染病传播风险,还组织大规模集会,事后要求会员躲起来,不提供会员名单,玩躲猫猫游戏,甚至还有些会员没事就到别的会里去串个门,这样的行为要是发生在中国,会不会被定“过失杀人罪”呢?

  韩国刑法里的“过失致死罪”与“不作为杀人罪”

  首尔有关方面表示,由于被告人拒绝病毒检测,教徒们也不积极协助防疫部门采取措施,反而在给政府提交的教徒名单中出现遗漏或虚假记录等妨碍防疫部门工作的情况。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杀人罪及伤害罪,并涉嫌违反传染病预防法。

  根据韩国刑法典的规定,“过失致死,因为过失致他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因业务上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与“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相比,在韩国刑法中处罚更重的是“不作为杀人罪”,比如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中,69岁客轮船长李俊锡就曾被诉该罪。所谓“不作为杀人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没有实施,从而导致杀人结果的行为。

  韩国检察机关认为,船长逃出事故船只之前,没有做出任何措施来救助乘客,所以可以将“不作为杀人罪”适用于船长的这一行为。根据韩国《刑法》第187条规定,犯“不作为杀人罪”者,可获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韩国媒体所提及的“过失杀人”罪,实际上就是指这种“不作为杀人罪”。

  不过,根据新闻报道,首尔市长的举报这一手也是“附条件”的,他说:“如果教会不采取必要措施,首尔市方面将按照此前预告,以过失杀人罪等罪名提起诉讼。”

  言外之意,如果你好好改过,配合政府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我们可能就不对你们提起诉讼了。

  所以,不知道李会长最后到底会不会被起诉?会以什么罪名被起诉?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刑法里没有“过失杀人罪”与“不作为杀人罪”

  我国刑法没有“过失杀人”这个概念的。我国的杀人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无法构成杀人罪。

  这就涉及到了我们的刑法基本体系问题,认定犯罪必须主客观相一致,而主观罪过又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进而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是不能成立故意犯罪的,杀人作为主观上的一种故意犯罪,是不可能由过失心态构成的。

  因此,与英美法系中的“过失杀人罪”(Guilt of manslaughter)相对应,我国的类似罪名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那么又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司法实践的基本态度是,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与韩国刑法“不作为杀人罪”相类似的,我国对该类行为的定性是“故意杀人罪”,只不过这种杀人的心态是一种间接的故意。

  我认为,如果李会长的事情发生在中国,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应该是不会被诉这两类罪名的,一是由于取证上的困难,二是因为有更合适的罪名可以适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我国现行的一系列法律,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已经被确定为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病毒传播的,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该罪而有法定的严重后果者,是可以适用死刑的!

  虽然从罪名上看,本罪似乎没有杀人罪那么可怕,但后果一点都不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常见有可能被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则有:

  1.已经被确定为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2.尚未确诊的病人和携带者且尚未诊断为疑似病人,隐瞒流行病学史或临床表现,并有上述行为,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3.其他拒绝执行防疫防控措施,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鉴于李会长本人没有被确诊为病人或疑似病人,且其自称对于病毒大传播“并非本意”,如果没有进一步的其曾指使会员传播病毒的证据,由于其拒绝执行防疫防控措施,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我国的刑法,李会长的这种行为最可能被认定的犯罪罪名就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