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日下午,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都所)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简称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开展了题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区分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界限》的线上研讨会。这是京都刑辩研究中心自2017年8月成立以来首次举办大规模的线上研讨活动。
本次研讨会由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主持,京都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门金玲教授,以及京都所近200位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研讨。其中,30余位律师就“规则意识与道德意识”、“公平意识与自我意识”、“权力意识与权利意识”、“法律与民意的关系”等14个子话题发表了精彩论述。以下为嘉宾们的发言集锦:
规则意识与道德意识
刘铭
法治并不是一个人类完美的社会理念。法律人追求法治,需要知道法治能做什么,也得知道法治不能做什么。法律与道德一定是共生的,但不能把道德法律化,要把道德与法律的边界搞清楚,道德太模糊,会失去法律的确定性和预见性。
徐莹
法治化进程任重道远。每个人都需要、也应当反思是否做到了法治思维。法治化的思维可能真的需要一些遵守规则、信仰规则的“轴人”。
张立琼
法治规则的观念实际上是舶来品,没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延伸,因此在中国的道德遵守和规则遵守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结构性差异。
公平意识与自我意识
张启明
法律人的自我意识中应当强化公平意识。虽然强调法律人的公平意识,但社会公平意识的提高不能只依靠个别公平意识的实践。
孙广智
自我意识更倾向于“利己”,公平意识则更倾向于“利他”,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自我意识是公平意识的基础,而公平意识则是自我意识的约束和保障。
翁小平
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公平和正义无法用统一标准识别,所以有时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让渡个人的利益来评判公平与否。
契约意识和权力意识
刘立杰
契约意识和权力意识的不同在于契约意识具有平等、合作、公开和积极的特征,而权利意识正好相反;它们的相同则在于都是一种演化意识,也就是说谁强大,谁就能战胜谁,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
肖树伟
契约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讲诚信,如果社会只崇尚权力,不讲诚信,就会导致社会成为一个言而无信的流氓无赖的社会。契约意识无论是对改善法治社会、诚信社会而言,还是对律师的工作而言,都是十分重要、迫在眉睫的。
权利意识与权力意识
杨大民
公权力与私权利并不对立,而是一种平衡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但公权力过度滥用则会侵犯私权利,此时私权利与公权力就会转化成一种对立对抗的关系。
张小峰
私权利的保护要以公权力作为后盾,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私权利维护方式多种多样,但公权力意识的存在严重影响到私权利的维护方式。
王九川
解决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关键还是要建立规则,必须重视规则意识,但规则一定要细致且有可操作性,否则一定会产生被人利用的寻租空间。另外在执行监督上,有制度架构的良好的执行监督非常重要。
法律与权力
柳波
法律既授予公权力又约束公权力,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权力的约束应采用何种方式?目前的约束方式是否合适,需要探讨。
王春军
法律人要信仰法律,但不能迷信法律,既要懂得权力的规则,也不能臣服于权力。律师应当了解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律,这样在解决问题和理解法律时会更有利。
陈宇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在于治理主体的权力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还是受制于法律制度,如果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那就是人治,相反就是法治。人治与法治之间需要寻找一种平衡,应当遵循:法治是本,人治是末;法治是常,人治是变;法治是体,人治是用。
法律与民意
公丕国
目前存在民意代替法律,舆论代替宣判,民意逼法律就范等问题,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法律和真正的民意统一,是法律顺应真正的民意和民众自觉地依法行事。
吕志轩
民意通常以一种较为激烈的方式纠正着法律,吸引法律注意到社会的现实状况。但它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需要法律引导规范向善发展。
夏俊
法律人对民意应有的态度就是司法尊重民意。司法对民意必须有认知、筛选、过滤和转化的过程,有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外及内的认识和吸收过程,既不能被民意随意左右或屈从,但也不能不尊重、不重视民意。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孟冰
没有程序保证的所谓实体公正,实际上就是人治思维。权力如果不被监督,即使有完备的法律规则,也会走向人治。
汤建彬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理念,且已到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程度。在法制社会里,应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机制约束与道德约束的关系
金杰
道德约束和机制是一个互相互补和协调的关系。而在道德和机制之间互补协调,应以机制约束为主。一旦削弱机制约束就会偏向人治,强化机制约束则是法治。
李波
生活中不仅自身要有法治思维,建立完善健全的法治机制也是很重要。
彭吉岳
机制约束和道德约束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违反后果不同和运作机制、问题解决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从人治还是法治来看的话,机制约束体现的是一种法治思维,道德约束体现的是人治思维。
法治与证据制度
张雁峰
法治与证据关系有四大要求,法治思维要求审判活动以法律事实为根据,要求疑罪从无,要求按照证据规则裁判,要求增强证据意识。
秦庆芳
法治是一个绝对的观点,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温情。在某些个案中,适当的人治,法官的自由裁量,还是具有人性光辉的。
法治的基础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
韩良
性恶论是法律制定和存在的前提,从公法的角度更应遵从性恶论对公权力进行规制,在私法领域刚应扩大授权性规范的范围。
杨照东
道德的存在在于扬善,法治的存在在于惩恶。坚持性善论则必然强调道德和自律,最终必然会导致人治为本,以德治国。只有认同性恶论才能够重视规则与他律,法治才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法治与罪刑法定
智艳军
法治人治就像黑猫白猫,绝对的人治必然是被摒弃的,但有时单纯的法治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以法治为治理工具,同时依靠许多其他的规则,包括道德,才能真正意义上做好。
聂素芳
法治与罪刑法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罪刑法定实际上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黄凯
政府的管控措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本质上仍然是人治思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刑法机能的冲突,社会本位价值观和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冲突。
个人与社会
郭庆
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是动态的,人的因素既可以为法治带来积极影响,也可以带来消极影响,而法律工作者在社会中的角色,应当是坚定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法治为终身的使命、唯一的信仰。
赵岐龙
过分的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不是法治理念。法治是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天敌,也是对两者的折中或平衡。
专业能力与个人品格的关系
黄雅君
职业道德是底限,具有非显性的特征。在职场中最直观的体现是诚信、责任心和工作态度,而专业能力的落脚点是一个人成事的基础能力。如果是专业能力强权力大,但是职业道德缺陷,则破坏力更强。
朱娅琳
具有专业知识的人,通过其本身能力的提高,知识的推广和运用,可以帮助群众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国家举措,自觉、自愿的配合政府管理制度,从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以自然法为视角,论“天理”“国法”“人情”
李军霞
法律人唯有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去,才能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总结环节
门金玲
法律之于“治理政府”和“治理百姓”是不同的理念基础,对于握有公权力的政府,法律的义务是“防止其扩张和滥用”为基调;对于让渡权利的人民,法律的义务是“保障公民权利”为基调。
田文昌
法治建设四十年过去了,为什么人们的思维方式还是人治理念的体现?为什么很多时候人治理念甚至占了上风?主要是因为思维方式没有实现真正的转变。任何变革中理念的转变都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难的。
梁雅丽
“人治与法治”的矛盾并非仅存于高深的学术争鸣,同时也与法律人的实践活动息息相关。让我们从身边现象中去发现、去思考、去辨析,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