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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视角谈“天理、国法、人情”法律理念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4-17作者:刘敬霞,李军霞

  2020年3月3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在田文昌律师的倡导下召开了题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区分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界限》的线上研讨会。来自京都所近200位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其中,30余位律师就其中14个子话题发表了精彩论述。金融部刘敬霞、李军霞律师的研讨主题是:以自然法为视角,论“天理”“国法”“人情”,本文根据二位律师的现场发言综合整理。


  在2019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树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刑事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


  “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司法理念,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社会舆论监督日益加强的新的时代要求的呼应,推而广之,“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司法理念,在包括民商事、金融司法领域在内的其他司法领域同样适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何秉持这个法律理念为客户提供富有价值的法律服务,也是考验律师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试金石。


  “天理、国法与人情”,沉甸甸的六个字,道出了中外法律思想史上各家争鸣和辩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国法”,自不待言,指的是国家的法律。何谓“天理”和“人情”,从不同的价值观和视角出发,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在法律语境下,“天理”应指自然法则、自然规律、合乎自然的道理;“人情”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世故人情,而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群体性的文化认知,实际上是普遍存在的公序良俗。回溯中外法律思想史,无论是我国春秋和清末时期两次大规模的礼法之争,还是西方的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之间的持久攻讦,理论层面似乎聚焦为“法是什么”的概念之争,但其背后的实质,终归是如何调适天理、国法与人情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律人入门之初受教的法治理念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业渐深,方觉单纯的“事实+法律”很多时候诠释不了现实中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萦绕于心的灵魂之问是,法律的边界在哪里?法律人执业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在法律的框架里装下法律人的思想和情怀?上下求索、了然开悟后,发现“事实和法律”背后,还有“天理与人情”始终如影随形。法律人唯有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去,才能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天理、国法、人情的内在逻辑通常是统一的,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情境下,天理、国法、人情也有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形。《论语·子路第十三》中有一段叶公和孔子的对话,叶公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说:“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由此可见,对于同一件事情,叶公和孔子从不同的价值观出发,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叶公说父亲偷羊,儿子应作证检举父亲的盗窃行为;孔子却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天理、人情;此情此行,虽已不为我国现行法律所容,但是却凸显了“天理和人情”对于人们价值观的引导作用。诚如《论语》中孔子所言“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律师在运用法律时,首先应该守住法律的底限,从个案的事实和特性出发,对抽象的法律抽丝剥茧,吃透其中的天理、人情,理顺逻辑,再进一步组织事实,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天理、人情在个案中的和谐统一。运用法律不应仅局限于文字用语的表面含义,更应尝试挖掘条文背后的实质内容和法律目的,必要时更应探究“法律原则”、法的精神是什么,如民法上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刑法上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普适性法律原则,都是天理与人情在法律中的浓缩体现,在文字用语的有效射程内,力争最终让法律层面的结论与天理、人情相契合。


  从律师的执业经验来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对于非诉项目,守住法律的底线,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从商业的角度出发,设计合法合规的法律解决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在法律、情理和逻辑上必须顺畅、自恰;对于诉讼案件,不仅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需要与委托人及法官能同理、可共情,在冰冷的法律之外,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世事洞明、人情练达,正确调适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关系,以法律作为原点和归宿,守住法律人的良知,让客户在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力争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内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