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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研析 | 赵岐龙:如何协调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0-04-24作者:赵岐龙

  2020年3月3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在田文昌律师的倡导下召开了题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区分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界限》的线上研讨会。来自京都所近200位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其中,30余位律师就其中14个子话题发表了精彩论述。民商部高级合伙人赵岐龙律师的研讨主题是:个人与社会,本文根据赵律师的现场发言综合整理。


  在当前疫情的背景下讨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很有必要,尤其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平衡更为重要。


  一、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从个人与集体的社会属性来看,人对社会具有很大的依赖性,人离开了社会便无从发展。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这一论断中充分反映人与社会彼此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既然个人离不开社会,那么我们在面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平衡呢?


  二、从疫情看权利的保护


  疫情是一个放大镜,放大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社会利益之间冲突。在个人自由方面,有些人为了出入小区制作了假通行证而被拘留,武汉刑满释放人员黄女士为了回家,冲破重重关卡,从武汉回到北京,这些人追求个人自由有错误吗?另外,在疫情防控上,部分地区出现了以防疫的名义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比如私闯民宅打砸麻将机、扛着麻将机游街、对不戴口罩者进行捆绑、扇耳光、公开检讨等),还有部分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滥用权力或者违反比例原则对相对人进行了较重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美其名曰乱世用重典。这些人为了社会利益而无视个人利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吗?符合法治的理念吗?


  有的人认为,从权利自由的角度看,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原则是我们追求的价值,任何对私权利的限制都是非法的,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我们应当坚决捍卫权利本位。


  有的人认为,从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的角度看,这些强硬执法、硬核防护起到了立竿见影的社会效果,建立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与国外防控疫情的措施相比取得了重大的胜利,大家更加认为国家公权力强力干涉个人自由的正当性,认为应该倡导社会本位。


  但是我们法律人应透过现象看本质,上述行为真的符合法治精神吗?我们到底应该是捍卫权利本位还是提倡社会本位,我们追求的是自由的保护还是秩序的建立?


  要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了解当今世界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的历史及价值取向。了解这个问题对一个国家综合治理中的权力结构的安排、法治理念的确定以及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很大的关系。


  三、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价值冲突时的历史选择


  早期的资本主义,崇尚个人自由,反对国家的一切干涉,奉行着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三大原则,自由资本主义极大地解放了人类的思想,激发了人类的创造力,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但这种完全依靠看不见的手调整市场经济的、类似于无政府主义的原则导致的后果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全球经济危机以及美国的经济大萧条。所以,后期的社会主义思潮风起云涌,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权利否定说也应运而生,出现了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换。所以,过度的强调个人自由、个人权利是不对的,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交往活动的频繁、复杂。因此,需要一定的社会规范介入其中,需要国家进行了适当地管理。所以出现了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结合与转换。但是完全贯彻社会本位原则会给个人自由带来极大的灾难,很可能会导致极大地独裁,最为典型就是德国法西斯主义。我国有长达几千年的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法制传统,个人观念、权利观念十分薄弱,加之新中国成立后在民主法制建设上走了一段弯路,尤其是是从反右斗争至文化大革命这一段,片面强调国家和社会利益,否定个人利益或个人权利,近乎成了彻底的社会本位,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不言自明。所以,过度强调社会本位可能会导致极度的专制,与法律的价值尤其是与法治理念相冲突。


  四、我们应采取的权利原则或法治理念


  过分的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都不是法治理念。世界各国包括我国都奉行着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原则。我国的民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体体现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法律的规定在适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还不尽人意,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还没有深入人心。


  所以,在疫情期间,我们不能以国家与社会的强力干预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效果为由,就盲目地推崇社会本位,否认权利本位的价值。疫情属于特殊时期,国家采取了向社会本位进行倾斜的政策无可厚非,但是一旦疫情结束之后,社会生活恢复了正常,我们就要马上回到权利本位为主的法治思想当中。


  法治是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天敌,也是对两者的折中或平衡。法治不仅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利。任何人、社会团体、一切机关的行为都在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之下进行,尤其是要建立“有限政府”,只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充分保护公民的私有权利,维护权利本位的原则。但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应有所限制,不应超出一定的边界,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句话结束今天的话题:人生而自由但又无所不在枷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