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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 | 当当网李国庆“抢夺公章”评析
发布时间:2020-05-21作者:王琛,陈宇

  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发布声明称:当日李国庆伙同五名壮汉,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夺公章,并宣布全面接管当当网,俞渝无权在公司行使任何职权。当当网已经报警,并严正声明: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根据文汇报、新浪微博等媒体关于“抢夺公章”事件的报道,涉及的主要是当当网运营主体——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当当科文股东分别为俞渝、李国庆、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宜修企业管理中心,持股比例分别为64.2%、27.51%、4.40%、3.61%、0.28%,登记公示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仍均为俞渝。目前李国庆、俞渝双方各执一词,李国庆认为其有权全面接管当当科文,并负责经营管理。但是,俞渝则认为李国庆以非法方式掌控公司的经营权,故其“抢夺公章”的行为本身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就媒体报道的事实,以及当当网的书面声明来看,我们认为有四个方面值得关注和分析:

  一、李国庆“抢夺公章”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

  据媒体报道,就李国庆“抢夺公章”一事,当当网报警后,警方已经介入。尽管《刑法》中规定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该罪仅针对国家机关的印章而非公司印章,因此李国庆等人行为不构成该罪。此外,公章自身经济价值较低,仅抢夺行为亦无法达到抢劫罪、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的入罪标准。

  但是,若李国庆等人在“抢夺”过程中发生打、砸、抢、夺等暴力行为造成财物、人身等损失,则很可能根据 “暴力”行为的程度不同,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排除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可能。

  二、李国庆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按照工商登记显示的信息,李国庆持有当当科文27.51%的股权,系享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所以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股东会应当由执行董事俞渝召集并主持。只有当执行董事、监事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李国庆才有权自行召集并主持。

  三、临时股东会作出成立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成立董事会属于一般表决事项,在公司章程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需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俞渝持有当当科文64.2%的股权,因此在俞渝本人未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一般无法通过成立董事会的决议,除非当当科文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四、董事会决议选举李国庆为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有效?

  依据对上一个问题的分析,可以推定当当科文此前并未设立董事会。对于未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或任命他人做总经理。但对于董事的变更,若公司章程无另有约定,仍需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若董事会的成立自身不合法,则董事会选举董事长、总经理的决议亦应当无效。

  当当网控制权之争刚刚拉开序幕,李国庆与俞渝,以及他们分别代表的不同利益方会通过什么方式,采取何种手段,哪种途径开展进一步的较量。这不由让我们想起2008年国美掀起的股权与控制权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