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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实务|离婚前,您需要考虑的五个关键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2作者:许俊  

  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曾说过:幸福的婚姻都相似,而不幸的婚姻却各有各的不幸。爱情是美妙的,但没人能够确保这份感情旷日持久。当爱已成往事,夫妻缘分已尽时,由于婚变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可能就是一根压倒俩人最后情分的稻草。当您遭遇离婚这件烦心事时,许俊律师提醒您以下几个问题千万考虑清楚。


  一、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就要讲一下协议离婚的好处和缺陷,好处是时间短,手续齐全了夫妻双方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但最大的缺陷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另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但毕竞一方当事人离婚后1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二、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如果有孩子,且双方均有可能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何评估自己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掌握有利于自己争取抚养权的证据成为一项重要问题需要考虑。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三、债务清偿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开始时即应约定债务的清偿原则、清偿方式及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即应按照协议或判决履行偿还责任。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伪造债务而致使另一方财产上遭受了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四、共同财产梳理及证据搜集


  提出离婚前,要先梳理家庭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现有存款、股权、知识产权、贵重物品、对外债权等)弄清楚哪些属于个人?哪些属于夫妻共有?哪些财产是您可控的?哪些需要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在没有查清以前,千万不要随便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时,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应当着手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


  其实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究其原因,法院受理案件前既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被告,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事实更不知情。所谓案件事实均是通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反映的。法官在此基础上判定是非。所以,搜集整理证据至关重要。


  五、搜集对方过错证据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您的配偶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您应当着手搜集相关证据,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但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要提醒各位,此类证据一定要采用合法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最好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