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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张雁峰律师法庭追问还原借条真相
发布时间:2015-06-27作者:张雁峰

  一方手持借条索要300万,一方委屈喊冤称不过3万,张雁峰律师法庭追问还原借条真相


  ——2009.12.9《北京晚报》


  案件评价


  本期案件中,鉴定结果不利,本来几乎可以宣布这个案子已经没有太多胜诉的把握了。这个时候,如果律师没有必胜的信念,他很有可能就不再坚持下去了,毕竟真相如何,律师也没有十足的把握。


  而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为当事人的信任保护,张雁峰律师从不可能处绝地反击,通过种种旁证来证明该借条的真实性有重大疑问。而最精彩的部分莫过于律师决定己方不起诉,而等对方起诉的做法。如此,便可将举证责任归于对方。


  纵观整个案子,体现了律师的智慧与毅力。


  一起借款官司,原告手持借条索要300万欠款,被告却说只借了3万元。作为被告代理人,律师张雁峰以事实为依据,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和鉴定结果不利的情况下,硬是通过精彩的法庭询问查明了事实真相。令法院认可了被告陈述的事实,并判决认定借款3万元,驳回原告297万元的诉讼请求。对于此案,张雁峰感慨地说道,好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有白纸黑字,就能把白的说成黑的,就能打赢官司,其实只要事实不存在,假的就真不了。


  本案《借据》全文(保留了原格式):


  本人贺X因为个人原因,于2008年1—4月


  间,共向朋友吕X借款3000000元整(人民币)


  叁百万元整(人民币),于2008年5月30日前本息还清。


  借款人:贺X(指印)


  日期:5.20

 

  3万元欠条多了两个零


  去年7月的一天,30多岁的贺某找到了张雁峰,称他被人敲诈了,借了3万元钱,但那人把3万元借据改成了300万元,还把他的轿车开走了。听完介绍,张雁峰首先告诉他:“这种行为不属于敲诈。敲诈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你的轿车是你自愿质押给他的,所以构不成敲诈勒索,篡改借据只能构成诈骗。”


  贺某介绍了案情,贺某与吕某于2007年夏季在一家电子足球俱乐部相识,贺某曾于去年1月23日、3月1日、4月20日分别向吕某借款1万元,共计3万元。当时贺某主动提出写借据,吕某不同意,称信得过贺某,不用写。但5月20日晚8时左右,吕某却将贺某约出。在吕某轿车里,贺某被要求在吕某已经写好的借据上签名、按指印。贺某对此并没有多想,但随后发生了他意想不到的事情。


  6月12日中午,吕某带着4名壮年男子再次将贺某约出,并拿出借据,索要300万元。贺某定睛一看,发现借据上的3万元确实已经变成300万元。4名男子在一旁帮腔,称吕某欠债,要求贺某直接向他们还款。


  震惊之余,贺某立即用手机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并把双方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后民警说这事还得法院解决,因为警方也不知道究竟借了多少钱,以及借据是否真实,所以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此后,吕某等人并未善罢甘休,他们又到贺某父母家里威胁贺某的家人。事发次日,吕某和4名男子再次威胁,要求贺某将他的汽车质押给吕某。在被胁迫的状况下,贺某写下质押协议:将他的轿车押给吕某,如经法院判决300万元债务成立则以汽车抵债,余额另行支付;如300万元债务不成立则收回汽车,同时还款3万元。


  成功迫使对方起诉


  讲起自己摊上的倒霉事儿,贺某显得很急躁:“说好他起诉我,把车扣在一个停车场。可这么长时间了,他也不起诉,还整天开着我的车乱跑。我从网上查,车已经有过多次违章了,而且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我是不是还得承担赔偿责任呢?”


  听完介绍,张雁峰的第一感觉是贺某的陈述是真实的,因为吕某作为一名20多岁的青年,哪来300万元巨款呢?于是,张雁峰决定找吕某的父亲谈一谈,争取让他做做孩子的工作,把车还给贺某,同时贺某偿还3万元借款。第二天,张雁峰写好一份律师函跟贺某一起找到了吕某的父亲。没想到,吕某父亲听了张雁峰的话非常生气:“谁说只借了3万元?本来就是300万,光从我这就拿了多少啊!这人怎么这么不讲道理?想赖账,没门!”


  因公安机关不受理,只能通过起诉解决。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贺某的要求,直接起诉索要汽车,但由于双方有协议,法院可能中止审理,要求先解决300万元借据的问题;二是起诉要求确认300万元借据虚假,但由于谁主张谁举证,贺某一方需提供借据虚假的证据,难度很大。考虑再三,张雁峰想到最好还是促使对方起诉。


  为此,张雁峰以律师的名义专门给吕某拨通了电话。还好,通过给吕某打电话施加压力,吕某终于起诉了,吕索要300万,称其中270万是本金,30万是利息。贺某对此很兴奋,因为水落石出的日子有盼头了。


  鉴定结果出人意料


  但诉讼开始并不顺利。根据贺某的说法,借据上,只有贺某的姓名是他自己书写的,而借据上“3000000元”中最后两个“0”以及“叁百万元整(人民币),于2008年5月30日前本息还清”等为后来添加,因为他签借据时根本没有这些内容。


  于是,庭审开始后,张雁峰主张借条不真实,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据》进行司法鉴定,申请的鉴定内容为,贺某签字部分以外的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


  但是,鉴定结论出乎张雁峰的意料,鉴定机关认定这些字为一次性书写。贺某对此非常着急,问张雁峰怎么办,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张雁峰也很犹豫,如果不申请重新鉴定,这个结论显然很不利。如果申请重新鉴定,一是需要再交纳2万元鉴定费,还会拖延一些时间,而且法庭也未必允许;二是重新鉴定也不能保证一定能鉴定出来这些字并非一次性书写。权衡利弊,张雁峰决定不申请重新鉴定。


  接着,张雁峰申请法院调取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给双方做的笔录,看这些材料中是否有有利的东西;同时申请去中国移动公司北京分公司调取双方来往短信,因为贺某称印象中双方有过关于借款数额的短信来往。


  但这些努力也被证实无济于事:报警记录和公安笔录中没有什么特别有用的东西;移动公司称没有短信记录。就是说,张雁峰忙了半天,没找到一点有用的证据,官司似乎已山穷水尽了。


  精心准备一系列问题


  不过,张雁峰坚信一点:他的当事人说的是事实,虽然借条暂时不能推翻,但只要能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那就是有10个借条也不管用。他决定把重点放在庭审询问上,也就是开庭时通过询问让对方露出破绽,这是证明事实的最后机会。


  为此,张雁峰要求对方当事人吕某出庭。“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委托了律师,本人可以不出庭。”张雁峰提要求时心里也没底,但他很幸运,“审理这个案子的是个经验非常丰富的法官,他认识到只有吕某出庭对质,才能进一步查明真相,所以他要求吕某必须到庭。”


  官司第5次开庭,吕某现身法庭。此时,张雁峰已为吕某精心准备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关于双方的关系,张雁峰设计多个问题,如双方何时相识,如何相识,关系怎样,有无经济往来;是否了解贺某,了解多少,对贺某职业、工资收入、还款能力等是否清楚;贺某为何要借款,吕某为何将巨款借给贺某等。


  吕在起诉状中曾说,他与贺某是好朋友。但张雁峰几个问题下来,就证明了两人相识的时间很短,互相并不了解,连普通朋友也算不上,并且没有经济往来。


  “在这种情况下,你为什么出借巨款时不要求提供任何担保,当时不索要借据,也不对贺某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就一次性把270万元的巨款交给贺某?”张雁峰问。


  “贺某骗我说他有钱,还带我看了他好多处房子,他说这些房子都是他的,我就信了他了。”吕某答得很勉强,但显然有备而来。


  张雁峰不慌不忙地抛出了第二组问题,也就是吕某270万元现金来源的问题:如吕某工作时间、工作经历、月收入;吕某经济状况如何,共有多少财产和现金。


  律师逼问被告屡改口


  吕说借款有58万是家里卖房的房款,其余的钱是出售摄影器材得来的,但他怎么算都不够数。


  “这270万存放在什么地方?”张雁峰这个问题缘自他认定吕某在说谎,既然270万是子虚乌有的,吕就不可能承认钱存进过银行。


  果然,吕回答巨款全放在自己家里。进一步询问,吕说270万全是以现金的方式,1万元1捆放在家中的一个木箱子里,而且卖房款58万元也是这样的存放方式。


  至于为什么不把钱存在银行,吕说“我们家就这习惯”。“那你怎么把钱给的贺某?”“我拎了一个大箱子,里面装了270万,一次都给他了。”


  见破绽已出,张雁峰继续发问:既然是一次给的钱,为什么欠条上的借款时间是“1至4月间”?这是他早就准备好的“杀手锏”。


  面对这个疑问,吕某当庭改口,推翻此前开庭时的陈述,“之前几个月,我还借过贺某几次钱,后来因为钱不多就没算进去”。


  “为什么借款当天不写借据,你又不带证人,贺某要是拿了钱不认账怎么办?”吕某再次当庭改口:“当天写了借据,后来因为字体潦草,撕了又重新写的。”


  在张雁峰的一再追问中,吕某的回答有的不合常理,有的自相矛盾,有的闪烁其词,明显不让人信服。而且他忙中出错,多次改口,也影响了他的陈述效力。张雁峰对此评价,谎言注定不能自圆其说,假的真不了。


  庭上连发三枚“炮弹”


  法庭辩论时,张雁峰谈了三个问题:


  1.吕某所谓贺某向其借款270万元不符合事实,且不符合情理。因为贺某借巨款的必要性无法解释,吕某出借巨款的可能性也无法解释。吕某的贷款能力令人怀疑,吕某只是二十几岁的普通青年,并非拥有亿万资产的富翁;庭上所述资金来源也矛盾百出,令人无法相信。吕某所述借款经过、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等也漏洞百出。


  2.吕某出示的《借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采信。因为向人借款一般是借款人出具借据,很少出借人写好借据让借款人填空,而且是手写并非打印。虽然笔迹鉴定结论认定借据上的文字是一次性书写,但不排除短时间内添加无法辨认的可能性,而且借据并非认定事实的唯一标准,结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诸多因素令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


  3.吕某显属证据不足。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举证责任不仅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也包括在对方当事人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并提出合理抗辩时,有责任进一步举证,包括对证据的形成、来源和内容作出合乎逻辑与常理的解释,以佐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一种,是审核判断当事人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吕某持有贺某签名的借据,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因贺某自始至终予以坚决否认,而且发生矛盾还曾寻求警察解决,那么吕某即有责任对借款产生的时间、经过等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由于吕某对借款事实及《借据》内容不能作出合乎逻辑与常理的解释,仅凭其提交的《借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吕某依法仍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白纸黑字照样败诉


  通过庭审,张雁峰看到了曙光,不过主审法官自始至终不露声色。


  2008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吕某在庭审中最初陈述一次性出借270万元,并形成借条。此后又陈述多次出借贺某钱款,涉案借条是销毁前次借条的基础上形成。两种说法不一,且与借条载明的借款原因、借款金额不符。吕与贺仅为相识,时间不长,双方并无较深的情谊,吕某在贺某未提供相应的担保情况下出借大额钱款,并称“这些钱款均放置在家中”,均不合常理……上述事实不足以认定吕某的陈述及借条的真实性,贺某的抗辩意见更具有真实性,故涉案借条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据此判决贺某给付吕某人民币3万元,驳回吕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万元、鉴定费2万元由吕某负担。


  听完判决,不仅贺某,连作为代理人的张雁峰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该案事关贺某一生的幸福(贺某称如果败诉,这300万元他可能要还一辈子);而且吕某手中有贺某亲手写的借据,胜诉确实有一定难度。


  也许正是因为这些,张雁峰对合议庭油然而生一种敬意,一种对认真负责、业务娴熟、明辨是非、为民解忧的神圣执法者的敬意,一种犹似对挽救危重病人的“神医”的敬意。同时他也很感慨:法院判案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如果事实不存在,白纸黑字照样败诉。


  一审宣判后,吕某提起了上诉,但他最终没交上诉费,放弃了上诉。张雁峰分析,这一方面说明原告认识到二审翻盘的困难,因为即使上诉也仍然难以自圆其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证实了那300万借款的事子虚乌有。(记者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