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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3万还是300万——我是如何代理一起巨额借贷纠纷案件的
发布时间:2015-07-06作者:张雁峰

  2008年7月中旬某日,吕某(以下称“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贺某(以下称“被告”)于2008年初向其借款300万元,逾期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还款并支付自2008年6月1日至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同时出示了由被告签字按指印的300万元借据一张。被告称300万元数额不属实,只借过3万元。我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08年1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只认定3万元,驳回原告297万元的诉讼请求。那么,这究竟是怎样一起案件,为何争议这么大,这起案件有哪些值得思考的东西呢?


  一、扑朔迷离


  2008年7月初的一天,一名30多岁的男子(即本案被告)找到我,称被人敲诈了,借人3万元钱,但那人把3万元借据改成了300万,并且把他的轿车开走了。我听完介绍,告诉他:“这种行为不属于敲诈,敲诈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你的轿车是你自愿质押给他的,所以构不成敲诈勒索,篡改借据只能构成诈骗。”


  被告介绍的案情是这样的:


  被告与原告于2007年夏季在某电子足球俱乐部相识,被告曾于2008年1月23日、3月1日、4月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共计3万元。当时被告主动提出写借据,原告不同意,称信得过被告,不用写。但5月20日晚8时左右,原告却将被告约出,在原告轿车里让被告在其已经写好的借据上签名、按指印。


  6月12日中午原告带着4名壮年男子(其中3名东北口音、1名南方口音)再次将被告约出,并拿出将3万元改为300万元的借据,4名男子称原告欠其债务,要求被告直接向他们还款。3万元突然变成300万元,被告非常震惊,立即手机报警,某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并把双方带到派出所作了笔录。做完笔录后民警说这事还得法院解决,因为他们也不知道究竟借了多少钱,借据是否真实,所以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此后原告等又到被告父母家里威胁被告的家人。第二天(6月13日)原告和4名男子以杀掉被告及家人相威胁,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原告。在被胁迫下被告写下质押协议:将自己的轿车押给原告,如经法院判决300万元债务成立则以汽车抵债,余额另行支付;如300万元债务不成立则收回汽车,同时还款3万元。


  被告显得很急躁:“说好他起诉我,可是这么长时间了他也不起诉,整天开着我的车乱跑,从网上查已经有过多次违章了,而且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我是不是还得承担赔偿责任呢?”


  听完介绍我第一感觉是被告的陈述是真实的,因为原告作为一名20多岁的青年,哪来300万元巨款呢?于是决定找原告的父亲谈一谈,争取让他做做孩子的工作,把车还给被告,同时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第二天我写好一份律师函跟被告一起找到了原告的父亲。没想到原告父亲听了我的话非常生气:“谁说只借了3万元?本来就是300万,光从我这就拿了多少啊!这人怎么这么不讲道理?想赖账,没门!”


  听了原告父亲的话,我感觉很奇怪,因为原告父亲看上去也像一个有身份的人,从口气看不像说谎话。那么究竟谁在说谎呢?究竟借了多少钱呢?


  二、山穷水尽


  如果被告的轿车不在原告手里被告也许不会这么着急,但现在的问题是价值10来万元的汽车在人家手里,又整天违章,将来再出点其他的事就更麻烦了,所以被告心急火燎。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我也确实动了脑筋。因公安不受理,只能通过起诉解决。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起诉索要汽车,但由于双方有协议,法院可能中止审理,要求先解决300万元借据的问题;二是起诉要求确认300万元借据虚假,但由于谁主张谁举证,我方需提供借据虚假的证据,难度很大。考虑再三,最好还是促使对方起诉。还好,通过给原告打电话施加压力,原告终于起诉了。


  被告很兴奋,因为水落石出的日子有盼头了。但诉讼开始并不顺利。


  首先,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为被告签字部分以外的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书写,即“3000000元”中最后两个“0”以及“叁百万元整(人民币),于2008年5月30日前本息还清”等是否为后来添加。


  以下为《借据》全文:

 

  但鉴定结论认定这些字为一次性书写。被告非常着急,问我怎么办,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我也很犹豫,如果不申请重新鉴定,这个结论显然对我们很不利,因为被告一直说“3000000元”中最后两个“0”和大写数字等是后来添加的。如果申请重新鉴定,一是需要再交纳2万元鉴定费,还会拖延一些时间,而且法庭也未必允许;二是重新鉴定也不能保证一定能鉴定出来这些字并非一次性书写。权衡利弊,我决定不申请重新鉴定。


  于是,我们申请法院调取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给双方作的笔录,看这些材料中是否有对我方有利的东西;同时申请去中国移动公司北京分公司调取双方来往短信,因为被告称印象中双方有过关于借款数额的短信来往。但结果也无济于事:报警记录和公安笔录中没有什么特别有用的东西;移动公司称没有短信记录。就是说,我方未能取得有力的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还能够胜诉吗?


  三、斗智斗勇


  由于本案双方都只有一份证据,原告的证据为借据,被告的证据为汽车质押协议,所以我便把主要工作放在对原告的询问和法庭辩论上。


  我精心设计了一系列问题询问原告。主要问题有:一、关于双方关系、借款必要性、贷款可能性的问题,如双方何时相识,如何相识,关系怎样,有无经济往来;是否了解被告,了解多少,对被告职业、工资收入、还款能力等是否清楚;被告为何要借款,原告为何将巨款借给被告等。二、贷款能力、270万现金(原告称实际借款270万,30万为利息)来源的问题,如原告工作时间、工作经历、月收入,是否缴税;原告经济状况如何,共有多少财产和现金;270万现金来源;是否在银行存储过,如存储过能否出示取款凭证,如未存银行那么放在什么地方,为什么不存银行,在家里存放巨额现金的目的等;三、贷款过程问题,如钱是如何拿去的;出借当时为何没让被告写借据,也没找证人;为什么后来又让被告写借据了;按照常理,都是借款人给贷款人写借据,为什么不让被告自己写借据,而是原告写好让他填空等。


  原告对我提问的回答有的不符合常理,有的自相矛盾,有的闪烁其词,如回答270万巨款从哪里取出时称没有存过银行,一直在家里的一个木箱里存放;回答借款当时为什么没要求被告写借据,而是过了几个月才要求补写借据时,称被告当时写了借据,因为字体潦草,后来重新写的;回答既然一次借款为何借据上写的是“1—4月间”时,称270万元是一次借的,但此前曾多次借给被告1千元或几千元不等,只因数额很小没有提到。


  法庭辩论时我谈了三个问题:一、原告所谓被告向其借款270万元不符合事实,且不符合情理。因为被告借巨款的必要性无法解释,


  原告出借巨款的可能性也无法解释。原告的贷款能力令人怀疑,原告只是20几岁的普通青年,并非拥有亿万资产的富翁;庭上所述资金来源也矛盾百出,令人无法置信。原告所述借款经过、交付方式与交付时间等也漏洞百出。二、原告出示的《借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采信。因为向人借款一般是借款人出具借据,很少出借人写好借据让借款人填空,而且是手写并非打印。虽然笔迹鉴定结论认定借据上的文字是一次性书写,但不排除短时间内添加无法辨认的可能性,而且借据并非认定事实的唯一标准,结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诸多因素令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三、原告显属证据不足。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举证责任不仅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也包括在对方当事人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并提出合理抗辩时,有责任进一步举证,包括对证据的形成、来源和内容作出合乎逻辑与常理的解释,以佐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一种,是审核判断当事人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因被告自始予以坚决否认,而且发生矛盾还曾寻求警察解决,那么原告即有责任对借款产生的时间、经过等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由于原告对借款事实及《借据》内容不能作出合乎逻辑与常理的解释,仅凭其提交的《借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依法仍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同时,向法庭提交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似案例。


  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称择日宣判。


  四、柳暗花明


  通过庭审,我看到了胜利的曙光,所以当被告忐忑不安地问我法庭会如何判决时,我告诉他耐心等候喜讯。2008年11月28日上午,在这个阳光明媚的日子,法院公开宣判:“……上述事实不足以认定吕某的陈述及借条的真实性,贺某的抗辩意见更具有真实性,故涉案借条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据此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万元、鉴定费2万元由原告负担。


  听完判决,不仅被告,连我这位代理人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因为虽然作为律师,胜诉是很平常的事,但该案事关被告一生的幸福(被告称如果败诉,这300万元他可能要还一辈子);而且原告手中有被告亲手写的借据,胜诉确实有一定难度。也许正是因为这些,我对合议庭油然而生一种敬意,一种对认真负责、业务娴熟、明辨是非、为民解忧的神圣执法者的敬意,一种有似对挽救危重病人的“神医”的敬意。同时也很有感慨:法院判案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如果事实不存在,白纸黑字照样败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