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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治信仰 发挥律师作用 推进法治进程
发布时间:2015-07-30作者:刘铭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方式,也是理想的社会状态,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相信“法治”一词会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成为时代语境。


  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对《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会有不同的解读和愿景。作为律师,更希望在构筑法治信仰、发挥律作用中更好推进法治进程。


  第一、法治社会首先要构筑法治信仰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社会首先根植于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如果没有法治信仰,法治就不会有土壤和存在的环境。但法治信仰也恰恰是我们所缺少的,是法治进程中首先要我们思考和努力去构建的。


  什么是法治信仰?法治信仰应该有什么样的内涵?


  作为法律人对法治信仰会有更深入的思考。


  我认为法治信仰应该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树立法治意识,具有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应该成为我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人际交往的方式,成为内心信奉,行为准则。有理找法,遇到事情靠法。就象《决定》讲的“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如果大家都有法治意识,法律意识融入我们的点滴生活,形成法治环境。法治就会改变我们的生活,人与人的关系会变得单纯,生活会变得简单省心。法治的“行为红利”也会逐步凝结为民众的行为动力,会加速法治愿景的实现。


  第二个层次,法治信仰也不意味着要唯法独尊,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中的道德关系、纪律关系、伦理关系、友情关系、宗教关系等等都不是法律所能调整的。所以,构建法治体系,不仅要讲法,也要德法兼备,要构建包括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综合的价值体系。我们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要强调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弘扬公序良俗,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道德引领的法律才能讲理服众的法律。


  第三个层次,法治精神的核心是理性思维和理性精神。理性思维意味着一个人的言行具有谨慎的思考和科学的判断,意味着不盲从、不非此即彼、不人云亦云;理性思维也意味着一个人知道该信什么,不该信什么;意味着言行节制,理性表达诉求……


  社会步入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能够发出声音,评论是非。这是多元社会的标志和体现。但是我们发现,很多声音往往不具有理性思维,不具有是非观,缺少价值取向,象“东莞挺住”、“绿豆能治病”、“神医胡万林”、盲目抵制日货,这些都能看到理性的缺失,但恰恰这些声音,也容易形成“草根民意”、“网络狂欢,”影响社会风气。


  我们应准确理解法治信仰,也要努力推动全社会的法治信仰,需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就象《决定》提到“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青少年对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形成,对法治国家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更好发挥律师作用


  《决定》提到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律师是学习法律的,法律是治理国家的规则,律师是天然的参政议政者,对民主、公平、法治有着天然的崇尚性。实践证明,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也和律师作用发挥的好坏成正比。


  所以,应该按照《决定》更多发挥律师作用,包括建立律师参与者立法的途径,实践委托律师作为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畅通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进入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渠道;加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等等。


  《决定》为我们描绘了法治中国的蓝图,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目标越明确、思路越清晰,反面要清醒冷静。法治建设没有完成时,依法治国历程是一场漫长的接力赛,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每个人以知促行,踏实努力,才能让法治的理想尽快照进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