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勾画了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蓝图。我们感受到了法治春天的气息,为之振奋,并期盼社会主义法治的真正实现。我认为,在刑事司法领域,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建立健全法律和制度固然重要,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
从刑事司法的理论上看,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不可能做到一切有罪的人无一遗漏地受到追究,但我们一定要保证任何一个无罪之人不被蒙冤,一定要真正做到“疑罪从无”。很多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有些案件的证据上虽然有一定的瑕疵,但判决你被告人有罪,肯定是不冤的。执法人员往往错误地以为这样做是在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殊不知,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是通过这种错误执法理念指导下的这些案件,在民众中丧失的。
如果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法律再完备、制度再健全,也都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出现冤假错案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的配合有余,而监督制约不足。公安抓了,检察院就捕,检察院诉了,法院就判。因此,必须强调并强化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此外,侦、控、审、辩,一定要摒弃基于各自的职务、业务所产生的本位主义,将理念统一到尽管身份角色不同、但共同终极目标是为了使每一个司法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这个高度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