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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中了开头,却猜不中这结局” ——涉外婚姻法律实务之管辖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31作者:宇文鸿雁

  婚姻的跨国现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剧而变的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受年轻人的追捧;跨国婚姻的结合超越了国界,逾越了时差,形成不同国家、不同语种、不同肤色人之间所结成的婚姻关系。而在跨国婚姻中生一个聪明可爱的混血儿baby也成为现在年轻人们的追求的时尚。


  据历史考证,跨国婚姻现象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而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婚姻兴起于封建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跨国婚姻的最大特征就是政治联姻,其带着浓厚的政治色彩;在欧洲各国为达到某些政治目的,在各皇室之间进行的联姻;而在亚洲有中国、波斯、大食、扶桑等国之间因经济贸易或宣扬国威会或者阻止战争等等原因进行的跨越国界的通婚,如:唐朝时西藏松赞干布同时迎娶文成公主和尼泊尔公主,金成公主嫁西域等等。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地球村现象出现,婚姻也明显的出现了全球化,中国当前的跨国婚姻也日益增多。


  跨国婚姻因其涉外的因素,在律师法律实务中定义为涉外婚姻,在法律的定义中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涉外婚姻律师的定义中,“涉外婚姻”即包含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也包含了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对涉外婚姻的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从表面看,跨国婚姻时尚而浪漫很受追捧,但究其背后,也有一定的隐形的风险和无奈。就像一句经典台词“我猜中了开头,却猜不中这结局”。所以当跨国婚姻出现危机,夫妻关系亮起红灯,受种种原因之困而不得不结束一段婚姻时,不仅仅夫妻双方感情要缘尽于此,如何从法律层面终结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将不得不被提上议事日程。


  涉外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根据涉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关系主体、国籍或经常居住地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国因素的均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涉外婚姻司法实务中涉外婚姻一般有如下几种: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外登记结婚,结婚缔结地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在国外;


  双方均为外国国籍但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涉外因素;


  双方均未外国国籍,在外国登记结婚,在中国生活并长期居住,即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具有涉外因素;


  一方为中国国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因生活或工作在中国而在中国登记结婚,即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具有涉外因素。


  一方为中国国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在国外登记结婚,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离婚的方式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均取决于婚姻双方的合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合意,即可办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本文提到的离婚纠纷,特指“诉讼离婚”或“判决离婚”。那么针对以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几种情况,如一方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时,能否在中国管辖,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还要针对具体的案件做具体的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同时也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确定了特殊管辖原则: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涉外离婚纠纷中管辖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在此就需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住所、经常居住地分别怎么解释呢?住所指的是公民户籍所在地,与住所相关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或者被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基于以上规定可见,对于一方是中国公民的涉外离婚的案件,不管原告还是被告,不论婚姻缔结地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一方是中国公民,中国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可见我国在制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时除了根据国际私法选择“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理论的同时,也考虑对国家主权的尊重。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老外”跨国起诉离婚,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如双方均为外国国籍,且婚姻登记地在国外的离婚案件,一方长期在中国工作和居住,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而另一方在国外生活的,居住中国一方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我们来分析以下案例:


  2008年北京申奥成功,中国元素得到西方人的喜欢同时吸引了一大批希望在北京生活或工作的外国人,Jake也是其中之一,Jake与妻子rose于2006年在葡萄牙结婚后,因工作的原因到美国生活并取得美国国籍。2008年Jake到北京后在一家著名的英语培训机构担任外教工作。2010年Jake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与继续留在葡萄牙工作的妻子rose离婚。Jake起诉rose离婚主要矛盾源于rose对婚姻不忠,并有酗酒的恶习,且Jake到中国后两人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


  在本案中,Jake起诉前已经在北京生活满2年,且一直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北京应当为其经常居住地,那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应当有管辖权,但Jake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系外国国籍,且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葡萄牙,非在中国领取的结婚证,即使Jake有证据证明其在北京朝阳区居住满一年以上,朝阳法院亦认定对此案件法院没有管辖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定对此类案件没有管辖权,法院认为虽然一方在中国国内居住,但根据最密切联系地原则,一般情况法院会认定起诉方的国籍国为其最密切联系地,故此类案件国内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那么Jake能否在北京登记离婚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双方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办理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所以,提醒在中国生活的老外们如果您的结婚缔结地也在中国,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国均具有管辖权了。


  以上就跨国婚姻纠纷中的管辖问题做简单的分析,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剧,不同国籍,不同肤色爱情的结合已不再是新鲜事,我们祝福跨国的恋情,也钦佩选择跨国婚姻的勇气;但涉外婚姻因地域、文化背景、以及法律体系不同,婚姻也暗藏危机。一旦涉及离婚,再美好的开始也将面临更为复杂的和冰冷的法律程序。因此在选择外籍的配偶时,应充分了解两国间的法律、文化以及生活等差异,慎重对待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