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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照东:法治的基础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
发布时间:2020-04-09作者:杨照东

  2020年3月3日,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在田文昌律师的倡导下召开了题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区分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界限》的线上研讨会。来自京都所近200位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其中,30余位律师就其中14个子话题发表了精彩论述。京都所高级合伙人杨照东律师发言的主题是“法治的基础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下文根据杨律师的发言整理。


  田老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人的本性究竟是善还是恶?这是一个存在并且争论了几千年的话题。有太多的先人和哲人已有非常成熟的观点和论述。说句实在话,对这个问题我不曾有过更多的涉猎,更谈不上成熟的观点。在此去评价甚至去批评先人们的性善论或性恶论,实在有些诚惶诚恐。接到刑辩研究中心分配的这个任务之后,我简单地整理了自己的思考,在此与各位分享一下浅薄之见,权做抛砖引玉。


  我要谈的第一个话题是:什么是人性?


  通常情况下,人们理解的人性是指人天生之本性,是一生下来就有的本能和品格。但是我却认为,人性应该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人之初的本性,也就是前面说的与生俱来的人性,我们把它称为“先天之人性”。还有一个就是人在出生之后,经过了客观环境的熏陶教育之后生成的一种思想品格,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后天之人性”。


  第二个话题是:人性究竟是性善还是性恶?


  历史上乃至今天,人们所谈论的性善论也好,性恶论也罢,指的都是先天之人性。作为性善论的代表人物,孟子的基本论调是“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意思就是说,人性中的善就像水往下流一样,与生俱来自然生成。与之相对的性恶论的代表人物是荀子。荀子主张“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意思是说人一生下来,天生就是小人,如果没有老师去教导他没有法律去约束他,他就会产生唯利是图的思想。从这里不难看出,无论是孟子的性善论还是荀子的性恶论,他们所说的人性都是指先天之人性,而非后天之人性。宋代的王应麟编造的三字经中开宗明义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显然,三字经里所谓的人性同样指的是人先天之人性。回到人性究竟是性善还是性恶这个问题上,我斗胆认为无论是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还是三字经中的“人之初,性本善”都是不正确的。


  我坚持认为,人性分为先天、后天两个部分,先天之人性是不分善恶的。先天之人性乃人之本能,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东西,是一种属于动物属性、自然属性层面的东西。只要这个生命存在于世,他就必然要如此,因此这种本能的东西绝无善恶之分。比如几个刚出生的婴儿争抢母亲的奶水,此时的他眼睛还没有睁开,他还没有形成任何的思想,没有任何善与恶的意识,他推开其他婴儿自己抢奶水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本能,一种为了维系生命的本能。这种本能的行为是不依靠任何思想和意识支配的。而所谓的善恶之举应该一个人有意识而为的行为,所谓的善恶之论又是社会对某一行为的评价。对于人的先天之本能行为,没有理由对其做出善与恶的评价,只有且必须认同它的存在。


  人在成长以后处于不同的环境,接受不同的教育,会产生不同的思想,形成不同的品格,即“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后天形成的思想品格就是我所讲的“后天之人性”,而在后天之人性中才存在着善与恶两个方面。所以,如果我们要讨论人性中的善与恶,只能是着眼于后天之人性。


  第三个话题是:法治的基础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


  同样,在法治与人性的关系中,所谓的人性也应该是指后天之人性。对于先天之人性,无论是道德的评价还是法律的规制,都必须予以认可和尊重。从道德的角度讲,没有理由要求一个人宁可饿死自己也不去偷其他人的食物;从法律的层面讲,应该保护一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而实施的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行为。


  人在后天环境的影响下,人性中一定会产生善和恶两个不同的方面,有的人向善有的人向恶。道德的存在,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扬善,法治的存在,其根本目的在于惩恶。既然在人性中,先天之人性不分善恶,后天之人性才有善与恶,那么无论是道德与人性还是法治与人性,有应该与先天之人性无关。


  人性中(后天之人性)包含着善与恶两个方面,而法治的目的在于惩恶。如果否认后天人性中之恶的一面,法治必然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人性中有恶意,才会有恶行,社会上才会有违法犯罪现象,才需要有法治的存在。因此法治的基础只能是而且必须是性恶论。


  坚持性善论则必然强调道德和自律,最终必然会导致人治为本,以德治国。只有认同性恶论才能够重视规则与他律,法治才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以上就是我与大家分享的内容,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