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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孙杨案”法庭发问技巧二——如何向专家证人发问
发布时间:2020-04-13作者:王馨仝,翁小平

  国际体育仲裁庭(CAS)判定孙杨被禁赛八年,此事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近期有媒体将孙杨及其团队在听证会上的视频发布出来,也引发了很多人对法庭问答技巧的关注。


  继上篇《复盘“孙杨案”法庭发问技巧——孙杨本人作证篇》对孙杨作证时律师的发问技巧进行分析后,本文继续解锁三方律师对第二位出场的国际反兴奋剂组织(WADA)专家证人的发问,从对专家证人发问的角度汲取可供借鉴的技术。该专家证人是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Stuart Kemp,曾参与《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的编纂工作,其作证的效果可以说是决定了孙杨一方的败局。


  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涉及到了哪些战术:


  战术一:做好己方专家专业性铺垫,增强证言说服力


  WADA方律师先对己方专家证人进行了直接询问,从己方专家证人的职务、经验、职责、工作内容入手,树立起专家证人的权威性,目的是增强其意见的说服力。


  问题1:我们只有十分钟时间,您能简单地向仲裁庭介绍一下您在兴奋剂检查告知方面的专业背景么?


  专家证人:没问题,我目前的职位是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此前,我曾负责WADA的检测项目,所以我也曾管理过数个反兴奋剂组织及其在全球范围内落实反兴奋剂的具体措施。在那之前,我在加拿大反兴奋剂机构工作,负责管理机构检测项目,同时也担任兴奋剂检测官。与今天特别相关的是,自2009年以来,我一直参与起草所有版本的ISTI内容,还负责起草与血样采集、尿样采集,以及对采样人员进行培训的指南。


  问题2:ISTI的审查职能是否也属于您的管辖范围内?


  专家证人:是的,我们部门还负责审核全球各国反兴奋剂组织和国际体育联合会,我们会详细审查这些机构的具体实施行为。


  问题3:具体实施行为是否包括告知程序?


  专家证人:在许多情况下是包括了的,我们不是在当场详尽审查,但我们肯定审查了规范告知行为的相关文件。


  问题4:假定我是像FINA(国际游泳联合会)或瑞士反兴奋剂机构这样的条例签约方,我想知道如何解释ISTI(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这样的条例,以及如何解释运动员检测的告知要求。如果我向WADA咨询,谁会负责回答我的问题?


  专家证人:他们可能会将您转至我这里,因为我参与了标准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个问答下来,专家证人在解读ISTI规则方面的权威已展示得清清楚楚,为之后就焦点问题的发问做好了铺垫。此时,没有了孙杨作证时的翻译障碍,整个问答你来我往、行云流水,专家证人对己方律师的发问配合度非常高,即使有时律师的问题不是特别的明晰,证人也能准确点到案件的核心焦点上,是一位高水平的专家证人,双方的默契配合一直持续到第10分钟。


  战术二:灵活应变,提出反对要及时


  第10分钟时,主裁提醒直接询问时间到,但允许WADA方律师再问最后一个问题。这显然打乱了WADA方律师的节奏,虽然他很快就调整思路,但由于想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突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点,反而有点着急,错误地连用两个诱导性问题,并遭到了对方律师的反对。尽管孙杨方律师的这个反对慢了整整三拍,但也让对方的直接询问就此草草收场,失去了从容、完美结尾的机会。


  引导性问题1:b小节中规定的“表明身份”,是否适用于陪护员或兴奋剂检察官之外的其他人员?


  引导性问题2:这是ISTI内唯一一个要求兴奋剂检查小组向运动员出示证件的地方吗?


  专家证人作答:这是唯一一个要求出示证件的地方,但是如果运动员在任何时候还想查看证件,他们也可以这么做,只是证件也是5.3.3规则所要求的相同的证件。


  追问:是指规则中的5.3.3条吗?


  专家证人作答:是的。


  孙杨方律师(迟到的反对):我反对,我不得不反对。首先,那是一个引导性问题,并且您说他能问一个问题,但他问了五个问题!


  与之前孙杨本人作证时的反对不同,这次孙杨方律师的反对理由完全成立,主裁也立即表示同意,并就此结束了WADA方的直接询问。只可惜这个反对慢了整整三拍,在WADA方律师连问了两个引导性问题,证人完整地给出了具有杀伤力的答案,并且又经过一轮追问之后,孙杨的律师才提出反对。


  从孙杨方律师的角度来说,如果他能在第一个引导性问题刚刚提出之时立即提出反对,就可以避免对方专家证人就核心争议问题给出不利答案,这样既可以打压对方气势,又可以彰显己方专业程度,给对方专家证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为即将到来的交叉询问做好铺垫。


  从WADA方律师的角度来说,无论庭前准备得多么充分,庭上总会有一些突发情况,需要律师灵机应变、稳妥应对。就此次主裁提示时间已到来说,WADA的律师需要立即审查自己还想强调的点有哪些?哪个是最重要的?自己想要的答案是什么?如何组织发问语言?这一切都要在一两秒内完成,即使像Richard R Young这样经验丰富的大律师都会有纰漏,可见诉讼律师的工作是多么有挑战性!律师的职业生涯,就是不断修炼的过程,不出错才有可能出彩。


  战术三:交叉询问时应紧紧控制住证人,狠打对方七寸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检测人员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WADA制定的ISTI规则?而这位专家证人是该规则的制定者之一,和他争辩规则该如何解释,很难取得成功。


  那么孙杨一方是否就没有有力辩点了呢?不是的,WADA将规则制定得简单粗暴,过于偏向检测机构,容易侵犯运动员的权益,而且在具体执行层面缺乏监管,漏洞重重,导致随便拉来一个人就可以参与取样,取样过程中会看到运动员的隐私部位,随后还要求与运动员合影。这些既不合理,又侵犯了运动员的人权。交叉询问过程中应该要抓住这些规则的问题、执行过程的漏洞去猛击才好。


  可惜,孙杨的律师把宝压在了随检人员应当具备“可识别的认证(identifiable accreditation)”这一点上。显然,对规则中具体名词的解释,败给对方参与制定规则的专家证人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国际泳联(FINA)的律师,面对如此强势的专家证人,大规模使用开放性问题,容易失去对证人的控制,是十分危险的。在此节选一部分问答,大家来感受一下两种发问方式对证人的不同控制程度:


  开放性问题:我要针对你之前提到的内容问一个问题,你说过陪护员和血检官在采集样本的过程中只能开展有限的活动。你能跟我们解释一下,本案中血检助手要履行哪些职责吗?


  答:标准和指南中规定,血检官的主要职责是对运动员进行静脉采血并提供所需的检后护理。


  开放性问题:我刚才的问题是陪护员的角色是什么?


  答:我无权获得我已经知悉范围之外的案件细节,但陪护员的责任始终包含通知运动员或见证尿液取样的传递,这些都是在主检官的监督下进行的。


  开放性问题:你说的样本传递是什么意思?


  答:陪护员或主检官在运动员提供尿液时有责任见证样本的传递。


  开放性问题:那么血检官的职责是什么呢?


  答:我之前提到过采血官的职责仅限于通过静脉穿刺,采集实体血液样本并提供必要的检后护理。


  封闭性问题:你认为这是属于有限活动还是主要活动,这是不是对于运动员来说更加敏感?


  答:我说“有限”,是指这些活动的范围相对于整个检测流程来说是有限的。


  封闭性问题:但你承认这些是样本收集过程中比较敏感的部分?


  答:整个过程都很敏感。


  在提问的过程中,FINA的律师问了一个“七寸”问题,可惜只是蜻蜓点水,没有展开,没有多角度追问,结果被证人简单地就回避掉了,十分可惜。


  “七寸”问题:你难道不认为运动员有权确定这些人员是经过样本采集机构的训练、培训和有效授权的吗?


  答:他们有权知道开展样本采集的是什么人,因此授权书会包含所有这些有关检测组织的细节。


  对于关键问题,绝对需要用心设计提问内容,多给些宝贵的时间,多角度展开,使这个问题形象立体起来,让仲裁庭真正理解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增强说服力,这一点可以对比补充发问中WADA方律师的做法,思考如何增强说服力。


  战术四:补充发问,对对方的关键问题进行全面回应


  补充发问,是弥补损失、抚慰伤口、把证人从交叉询问坑里拉出来的难得机会。其实对方律师在前一轮交叉询问中并没有对WADA方专家证人造成实际伤害,专家证人对两方的提问应对自如,补充发问的必要性并不明显,但WADA方律师成功地把这最后的发问机会用到了极致,堪称典范。


  在这五分钟时间里,他不仅有效回应了孙杨方律师提出的“可识别的认证”问题,还回应了FINA律师提出的授权书中没有运动员、陪护员和检查人员名字的问题,更妙的是他还回应了孙杨方律师在孙杨作证时所提出的“authority”和“authorization”之辩(具体内容详见笔者的上一篇分析文章),并且对于同一个要点,层层推进、多角度入手、立体化处理,有效增强了说服力。


  现节录一部分:


  回应“authority”与“authorization”之辩


  问题1:他们向我强调授权书这两种英文表述,authorization letters和letters of authority是不同的,他们的书状中甚至将这两个词用了大写标识,你在ISTI的规定中是否见过letter of authority这个说法?


  回答:没有见过。唯一提到这种文件的就是5.3.3,上面写着必须要有某种形式的书面文件,其中给的例子就是authorization letter(授权书),但在它前面还加了“例如”,这是为了举例说明这种文件可以是什么形式。


  问题2:authorization letter是不是一个给出明确定义的词呢?


  回答:不是的。


  问题3:letter of authority这个词并没有使用,你认为authorization letters和letters of authority这两个词之间有区别吗?


  回答:没有。


  由此,WADA方律师首先点明这是孙杨方律师着重强调的一个辩点,接着从规则本身用词、该词语本身的性质和专家对两个词的理解三个方面进行立体回应,从呈现形式来看,很有说服力。


  鉴于篇幅的原因,本文仅截取部分场景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也欢迎大家一起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