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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实务 | 疫情之下——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再思考(上篇)
发布时间:2020-04-29作者:吕志轩,张嘉嘉

  尚未结束的疫情给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带来了新的挑战,所幸各级政府在疫情期间实行的各项恢复经济的政策让各个企业看到了重整发展的曙光。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


  互联网金融有学理方面的定义,也有从业机构给出的解释,这些定义均从不同视角出发做出略有差异的解释和定义。


  一是学者定义,互联网金融(ITFIN)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


  二是传统从业机构银行做出的定义,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技术为客户服务的一种新经营模式。这个定义是比较狭义的定义。


  总的来说,所谓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理念已经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中,是对原有金融业态模式改造后衍生出来的创新式金融服务,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信息撮合,助贷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众筹、网贷、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在线金融产品销售、金融中介、助贷服务、金融电子商务、消费金融、数字化货币、区块链、互联网保险、网络小贷等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传统金融的进一步融合,这一概念的外延还会进一步扩大,广义上讲,金融与金融衍生品对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都应当归集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再发展


  上个世纪末,欧美国家网络金融率先发展,呈现出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的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格局。随着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在线贷款和众筹融资平台的兴起与传播,带动了世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012年,欧美国家互联网模式被引入我国,我国从互联网保险开始试水。2013年互联网金融进入如雨后春笋般发展的时代,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政策层面上引导产业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大资料金融等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互联网与大数据融合刺激着传统金融对自身业务模式的创新,但由于当时环境下对创新金融业态的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井喷式的发展、裂变及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也逐渐凸显,截止到2019年底,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困难、开始清退现象;好在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比较理想,尚未出现大的风险。至此,互联网金融在经历萌芽、发展、繁荣后,现已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优胜劣汰,大浪淘沙后留下的是合规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将撑起互联网金融的半壁江山,引领普惠金融行业顺应时代,不断向前。


  强监管下的互联网金融回归新常态


  2013年至2019年,互联网金融经过了高速发展阶段,为我国经济带来繁荣的同时,监管滞后带来的风险也显露无疑。在不断强化的监管手段下,互联网金融也如愿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


  金融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为社会微观主体提供了更为优质、透明、便捷以及个性化的新金融服务。在提高金融运营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了宏观调控思维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必将回馈并影响到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新演变与微创新。金融新常态约束下的互联网金融与之前相比更需要将信息技术融入其服务手段之中,不断创新商业模式,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实践证明,强监管下互联网金融得到治理,回归到常态发展模式,将会更加稳健前行。


  探索互联网金融的新出路


  互联网金融经合规整治后,大部分企业处于发展缓慢甚至发展停滞阶段,不免对金融业态起到消极导向作用。但这并不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疫情期间恢复经济中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以网络借贷为例,其发展前景不容小觑。


  一是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继续合规发展。经过合规整治、且风险可控的平台,依照合规监管原则,应许可其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继续有序发展。作为行业标杆,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持续的服务,引领这个行业持续发展。


  二是转化网络小贷。基金代销、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利用取得的牌照打造互联网综合化平台,为客户提供合规融资服务,并切实履行其合规经营的原则,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力。


  三是转入助贷机构。利用原有的品牌服务能力,对接各种资源,利用展业及资产对接能力,为持牌机构提供合规的助贷服务。


  四是转入股权交易市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及以前展业过程中形成互联网中小企业生态圈,进行展业,通过股权融资,配置市场资源,充分利用资本融资功能,推动优秀企业成长,培育和享受企业成长业绩。


  五是网贷平台利用资源优势,利用资金、技术、业务资源帮助企业成长。


  互联网金融在恢复经济中的不可替代性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催生出了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从创新到繁荣再到整治和强监管后,互联网金融经过洗礼、涤荡出清后浴火重生。特别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恢复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对宏观经济及国家政策的影响


  由于互联网金融能够通过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提升金融系统基本功能来促进经济增长,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尽管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带来新的风险。但经过强监管整顿后,从业机构已经得到基本整治,目前存在的机构基本能够合规经营,疫情中各地恢复经济的措施,为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曙光。


  2、对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深度重构


  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的创新,改变了商业银行从业者的思维模式,刺激了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服务模式彻底变革,改变了商业银行运营管理模式、技术应用模式、业务发展模式、产品服务模式、人才管理模式、风险管控模式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运行机制植入到商业银行,在交易成本、金融中介、产品供应、便捷服务方面更加符合客户的体验和需求,促进了商业银行转型与创新。疫情期间各级政府实行的相关政策更是对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模式的重构方面提供了巨大空间。


  3、互联网小微金融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带动了小微金融的发展,小微金融对中小企业解决流动性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实体企业遭受已久的难题,特别是疫情期间不少中小企业停工停产,生存举步维艰。但疫情期间的各项扶植企业及金融支持政策,搭着移动支付、云计算及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应用服务方式,解决了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在交易成本、交易流程上、信息采集等方面大幅度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借贷效率,实现了金融资源有效配置,也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


  4、互联网金融满足了居民消费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居民消费需求、消费心理以及消费方式等产生了多维度的影响,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工具、大数据分析、便捷的消费信贷模式提高了居民的当期消费倾向,激发了居民的消费热情、促进了居民分期消费水平、促进了消费给付金融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疫情期间,限于各项管控措施,人们日常生活多是借助互联网购物实现居家生活的需求,刺激了物流业、快递业、及生活消费品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探究


  1、常态合规监管将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在创新发展完善阶段客观上无法避免,也不能回避,探索监管控制风险模式,让互联网金融为我国疫情后恢复经济发挥优势,成为金融产业发展的助推剂势在必行。如何防控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这不但是从业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思考的问题和实现的目标,也是金融消费者希望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诉求,下面笔者将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方面加以探究。


  自2013年至今,互联网金融虽然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仍需要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很大程度上防范和帮助金融纠纷的解决。就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管理现状而言,依然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从微观方面加以完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态、资格以及规模风险等加以约束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发布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从而构建多角度、全方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管理体系。


  2、继续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机制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素质”良莠不齐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之一。因此完善互联网企业准入机制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控风险源头的作用。完善企业准入机制主要可以通过建立注册资本金制度、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证制度、分类建构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审核标准等方面实行。


  3、实现大数据和国家征信体系的全面对接减少信用风险


  社会信用的缺失增加了借款人的履约风险,而信用信息是识别一个潜在债务人(借款人)诚信和履约可能性的有用信息。大数据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当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能够为社会所共享时,借款人的行为也会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而不是单个银行或企业的监督,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单一关系就演变为借款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仅能降低投资人的放贷风险,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合作。


  4、拓展互联网金融维权之路


  互联网金融行业易引发金融借贷等纠纷是“劝退”投资者的因素之一,因此互联网消费者的维权管道是否通畅也常为互联网消费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考虑之一。对此,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自身的便捷条件,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防止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降低金融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担忧。其次,国家可以引导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机构,建立行业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并尝试设立快速的行业理赔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


  5、继续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发展


  行业协会最了解本行业的特点和现实问题,也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本行业风险管理问题。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成立,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等国家部委共同组建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了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职责。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作用,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此外,继续倚重行业自律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


  总之,互联网金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特别在疫情期间及恢复经济过程中,更加凸显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还应当继续得到我们的正视,只有在恢复经济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不断检验和完善,才能使其发挥对国民经济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