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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从郭某思9次减刑 看我国减刑制度的来路和归途
发布时间:2020-04-29作者:孟粉

  近几日大家都关注到了刚出狱7个多月的郭某思伤害案件,郭某思在超市将劝其戴口罩的老人重殴致死,案发后众多网友查到了郭某思的9次减刑经历,纷纷质疑,有网友甚至称其为“帝都孙小果”。3月31日,为回应社会关切,北京市政府疫情新闻发布会上宣布:针对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情况,北京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监委、市检察院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开展全面调查,并对郭某思此次故意伤害案进行督办,相关事实查清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笔者在检察官任职期间办理过多起秦城等监狱的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案件,恰好是减刑制度近几年发生重大变化的一段时间,这种变化在郭某思减刑经历中也有所反映。

  减刑制度的历史沿革:从宽松到从严的减刑政策

  首先回应一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郭某思的历次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减刑幅度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已经有很多文章列出了有关法律规定并得出结论:从减刑裁定上看不出郭某思的减刑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也的确如此。但是网友普遍觉得,郭某思2007年第一次从无期徒刑减至19年有期徒刑开始,其后7次减刑太容易了:平均1年2个月左右就获得减刑一次,7年多的时间里,他累计获得了7次减刑,总计减刑6年5个月。数据一旦累计还是很让人震惊的:“他怎么能减的这么快,这么多?”但这就是2014年之前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现状,基本上是普遍减刑为惯例,不减、少减为例外。

  其实监狱罪犯减刑以前并未像现在这样受到广泛关注,“大墙内的世界”几乎是与世隔绝的,有着独特的治理生态系统,自成体系。大约在2010年前后,“有权人、有钱人”判刑之后,减刑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甚至徇私舞弊减刑的情况逐渐开始曝光,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给司法公正和公信造成了损害。其中标志性事件是---原健力宝董事长张海2011年1月违法减刑出狱案,出狱后即潜逃国外引发轩然大波,为此引起了中央重视,截止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该违法减刑案共立案调查24人。

  本来中央已经开始重视“大墙内的减刑”,此事发生后正式开启了减刑制度的整改举措,首要标志是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印发了“5号文件”(一般称为中政委﹝2014﹞5号文),这个文件里规定了17条,提出了三类犯罪的界定(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从严减刑的概念,从此拉开了服刑人员从严减刑的序幕。此后一年比一年从严,直至2017 年 1 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释〔2016〕23 号文)施行,代表着服刑人员新的“减刑假释”政策基调的落定。

  中政委5号文件还首次提出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一律开庭审理的程序性要求,为此,笔者因为工作需要从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到了监所部门,开始了应对三类犯罪的减刑开庭工作。

  而在2017年1月的最高法释〔2016〕23 号文之前,对于服刑人员如何减刑,最高法先后于1991年10月、1997年10月、2012年7月出台并实施了《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相当于减刑的实体法,制定了减刑的标准,内容基本上是将《刑法》中如何减刑标准进行细化,但总体而言是随着各《刑法修正案》出台而进行修正,减刑标准一向较为宽松,比如1991年和1997年都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可以减为18--20年”,但2012年就规定“无期减为有期一般只能减为20--22年”。郭某思是2007年开始减刑,幸运的他仍然搭上了这个便车,从无期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此后直至2014年,郭某思的减刑都是在一种高频次、宽幅度的减刑政策下开始了减刑之旅。2014年以后我国的减刑制度开启了愈收愈紧的从严模式:

  2014年1月,中政委5号文件提出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及必须开庭审理的类别(处级以上、死缓无期的);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如何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减刑案件等作出程序规定;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作出规定,其中包括如何审查监狱提请减刑的材料内容,如何开庭监督等等。

  2017年1月,最高法出台最为严厉的减刑规定《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释〔2016〕23 号文),扩大了从严减刑的类型,增加了“1+8”类罪犯,即累犯与 8 类暴力性犯罪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都被列为减刑“从严掌握”的范围。从严体现为减刑间隔时间拉长(两次减刑间隔一般犯是1年6个月,从严犯是2年以上),减刑幅度大幅缩减(一般犯减9个月,从严犯减6个月甚至更低),减刑起始时间拉长(一般犯无期2年可减为有期,从严犯要3年)等等,并且首次提出了财产性判项的概念,将其应有之义进一步拓展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追缴、责令退赔、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判项,要求罪犯上述判项的履行情况均应当纳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考察范围等等。实践操作中,有的经济罪犯因为财产判项没有执行完毕,减刑幅度更低,甚至处理不完财产刑而没法减刑。

  所以郭某思宽松减刑之路走到2015年就戛然而止,最后一次减刑才遭遇了减刑的从严模式,体现为间隔三年最后才减刑6个月。

  通过这样一个沿革历程,可以看到郭某思的确赶上了前期宽松的减刑政策,所以他的前8次的减刑从裁定上来看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强调一点的是,因为信息有限,我们只在有限信息基础上分析这些减刑是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至于郭某思是如何积分的,日常服刑表现究竟怎样,有无违反监规而仍然获得正常积分,减刑有无人员徇私舞弊,只能依赖于此次联合调查组的细致调查。

  监狱改造的痛点:减刑和再犯罪

  郭某思历经9次减刑出狱后再犯重罪,网友激愤的认为如果不是郭某思这么快减刑,也不致无辜老人丧命。这样朴素的因果联系从逻辑上来讲是站不住脚的,减刑并不是导致郭某思再犯罪的诱因或者原因。实际上,对于郭某思为什么会再次因小事暴怒重殴他人,是和他的性格特点、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等等因素有关联的,郭某思只能独自对伤害行为负责而与减刑部门无关。如果说非要有联系,只能说他在疫情期间,因一起微不足道的小事再次犯重罪,让大家关注到他这个人本身以及他的过往经历,从而对他9次减刑进行质疑,但是减刑终究不是导致他再犯罪的原因。决定提请减刑的监狱、最终裁决的法院只能对减刑行为是否合法担责,如果调查发现存在监狱、法院等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当然要承担相应违纪或者违法的责任。但徇私舞弊行为也不会在郭某思伤害的犯罪事实中进行评价,除非郭某思为了获得减刑在监狱内向监狱管教人员行贿,那也是基于郭某思行贿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处理。

  说到郭某思为什么会再次犯罪,网友们从郭某思的行为分析他的心理因素,有的人怀疑他是反社会型犯罪人格,也有人认为,这种易怒暴躁的性格怎么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不服从监管如何体现积极悔改从而减刑?偶尔犯规能不能得到减刑呢?按照原来监狱管理激励模式,未必不可以。因为任何一种监狱管理模式,都有口服心不服的服刑人员,为了尽快出狱,打造自己服从管理的人设,偶尔犯规可以通过积分较高的岗位挣回来,从而达到减刑出狱的目的,但在出狱后又原形毕露甚至更加嚣张暴戾,也是有可能的。因为监狱管理目标体系模式不是精准万能的,总有漏洞可钻。减刑出狱后再犯罪,虽不是普遍问题,但也反映了目前监狱改造的短板,说明对人的改造评估既是是管理学上难点,也是监狱改造的痛点。

  如何改造好监狱服刑人员,创设一个怎样的激励模式管理罪犯是各国监狱管理的难题。尤其我国监狱长久以来秉承“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形成了以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为形式,以减刑为核心的罪犯改造激励模式,“以减刑为核心”具有功利主义的倾向,但是对以前的监狱管理来说是十分有效的手段。由于激励模式单一,基本上是罪犯入狱、接受改造、遵规守纪、考核计奖、减刑、出狱的一套激励模式,服刑人员只要按照监狱设置的积分岗位和积分项进行劳动、文化学习等等,就可以积攒到一定分数提出减刑申请,通过审核获得监狱的提请,检察监督后由法院裁决。本来成年罪犯心理和性格就已经成型,如果再配以“以减刑为核心”单一激励模式,就不能期望所有罪犯在监狱内能重新塑造人格和修养,做到脱胎换骨。所以对监狱服刑人员再犯罪的评估,仅仅依据监狱内部的考核指标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种记奖考核不能真实反映罪犯的内心改造状况,有必要引入外来的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按个体需求重要程度比如: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依次建立有梯度、可量化、多层化的复合激励和管理模式,避免单一性和功利性,会大大提高对服刑人员评估的精确性,起到预防作用。

  2018 年,在“治本安全观”的基础上,司法部又提出了“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五大改造新格局”的监狱工作新标准,希望能尽快落实到监狱管理中,增加社会化服刑渠道,扩大社区矫正的范围,减轻监狱监管压力。

  郭某思案可能会让未来减刑更加困难

  郭某思这个极具负面典型的案例,把大众的焦点又聚集在服刑人员的减刑上,国家会不会继续出台从严减刑政策不得而知,但实际减刑中监狱、检察和法院更加谨慎小心导致从严把握尺度是肯定的,比如原来减3个月降低为减2个月等等,也就会造成实际上减刑小幅从严的境况。笔者想强调一点的是,郭某思前8次高频次大幅度减刑在当今的减刑制度下不可能再出现,当前的减刑间隔、减刑幅度和减刑起始时间已经被从严到较低程度。郭某思的前8次减刑所依据的政策也不复存在,不能因为此次极端个案的出现,再对现有减刑政策进行普遍整体的从严,这样可能导致监狱内监管压力无处疏导。

  特别是从2014年开始,三类犯罪的减刑就没有停下一严再严的脚步,幅度从11个月到9个月,再到6个月、3个月甚至不减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增设了终身监禁的规定;2019年3月25日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特别增设了: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时,如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一般不予减刑,即便减刑也一次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等等。特别是,减刑政策持续变动的2014至2017年,因为三类罪犯的特殊情况,监狱在减刑细则未出台前实际上是停止了对三类罪犯减刑的,但此期间有的暴力犯罪还能继续减刑,也就是说最初的三类犯罪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批人。

  笔者在办理减刑案件时还发现有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经济罪犯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集资诈骗罪犯、行受贿罪犯(三类犯罪服刑人员)等等,由于学历普遍较高,在监狱内往往是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比如有一个受贿罪犯,原国企高管,在被安排照顾卧床老年犯岗位时,给老年犯擦洗全身,护理的非常周到,积分也较高,但本身因被从严减刑,暂停了减刑,正式重启后一次最高才能减刑6个月,而且间隔要2年,改造积极性严重受挫。如果这类罪犯的财产刑判项由于涉众无法处理,基本上一年也减不了刑,或者需要法院的执行部门出具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才能减刑3个月,这对服刑人员是特别大的打击,有个别罪犯甚至自暴自弃放弃改造,对监管安全秩序造成相当的压力。如果郭某思案发生后又要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普遍减刑从严的话,可能会把压力转嫁给监管场所。

  总之,郭某思9次减刑出狱再犯罪是原来宽松减刑政策下的个例,不具有普遍性,其前期宽松减刑的政策早已被纠正,不能因为他的案件再次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中引起群情激愤,就再进一步从严导致矫枉过正。监狱服刑人员的管理既不能仅以减刑为核心进行单一激励,也不能对减刑激励作用忽视不见,只有建立科学、合理、多层次的有效激励改造模式,才是化解监管压力和改造痛点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