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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实务 | 疫情之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下篇)
发布时间:2020-05-07作者:吕志轩,张嘉嘉

  接上文《疫情之下——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再思考(上篇)》,疫情之下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恢复经济的政策,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为企业恢复经营注入活力,客观上也给互联网金融再发展提供了动力。但基于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不可控性、复杂性及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企业不仅要做到顺应监管政策、合规经营,而且要充分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使企业在健康、合规、有序的发展之路上前行。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按其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具体指的是民事责任法律风险,即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因其不涉及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或剥夺,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相比,民事责任是较为“温和”的责任类型,也因此,民事法律风险是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当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可能同时发生,如在P2P平台的集资诈骗罪成立的情况下,P2P平台不仅须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受害人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征信系统不完善引发的违约风险


  出借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的款项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风险是借款人违约,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的损失;而在平台进行交易撮合时,其判断借款人征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进行评价。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材料,也不免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的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至今,其特有的“民间性”通常无法顺利成章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借款人借款后违约成本低,且平台无有效手段准确判断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且无法避免借款人多头借贷的行为,从而把控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若借款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征信数据造假,出借人更是面临诉讼无门的困境。


  同样,在众筹模式下,项目发起者也存在违约的风险。由于众筹平台的后期监督缺乏,部分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牵连众筹人,也可能引发违约之诉。


  2、高利率引发的民事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息的规定,国家支持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为年息36%,超过36%的属于非法利息。上述法律规定基本构成了“高利贷标准”的定义和自然人之间合理利率借贷的合法性以及保护与非保护的法定界限。而为了平衡网络借贷的高风险,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以高收益回报投资人来支持投资人的投资热情。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会在看似合法的利息之外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以弥补利率方面的不足,实质是变相收取高息的一种方式。而这种高利率必然存在着无法兑现的法律风险,并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构成“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3、个人信息易遭泄露引发的信息安全风险


  用户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时通常基于各类平台要求,须将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等发布到公共网络平台上,如果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或平台保密技术被破解,将极容易导致客户信息被泄露。在2013年3月,有人反映部分支付宝生活助手转账付款结果页面被谷歌抓取,被窃取的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手机联系方式、金额等非常隐私的信息。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物质支撑,平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管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也容易发生客户信息被泄露或被窃取、转卖的风险。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对于客户主体无法通过现场确认的方式核实客户的合法身份,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致使交易信息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而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就有可能遭受被非法盗取和篡改的风险。


  4、电子数据引发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通常表现为参与交易的主体可以通过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等完成合同的签订,但在便捷的同时,电子合同却存在着诸多弊端和法律风险。首先,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其次,电子数据具有易改动性。数据或信息极易被人为地篡改。最后,由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化、无纸化的特点,导致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即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履行的证据即放款凭证等均无书面凭证,若互联网金融企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留机制,则极易导致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的情况。


  行政法律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行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形式。互联网金融企业行政责任风险的发生概率远远高于刑事责任风险,因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涉及方方面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其融合了互联网和金融两方面的因素,而无论是互联网领域还是金融领域,都是行政监管的重点区域,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比如,企业设立需要进行工商管理部门的设立登记;开展互联网经营一般需要取得ICP许可证;如果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还需取得其他相关牌照,若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而擅自开展相关业务的,即可能遭受行政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所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经营引发的行政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引发的行政风险主要体现为主体的非法性,以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时的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行为。


  P2P网贷平台性质上是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而非金融机构。在实践操作中特别容易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而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等。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明确规定了违反有关监管规定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实践中,很多P2P平台为寻求利益最大化,不规范经营,或多或少的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不仅会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的风险,并且也可能面临着被取缔的法律风险。


  2、虚假广告引发的行政法律风险


  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知或明知存在虚假广告而仍然予以发布,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行政违法,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相关主体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其并处罚款等。


  3、非法集资引发的行政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发行有价证券、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等属于非法集资行为,这些行为在刑法上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当这种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由相关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P2P、众筹等平台逐渐引发一系列刑事犯罪问题。刑事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通常是被处以刑事处罚。我国目前规定的刑事处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主刑及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


  目前互联网金融涉嫌的刑事犯罪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非犯罪:一是成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专门用于犯罪,如有些P2P网站成立一天,在敛财后迅速“卷款”而逃的犯罪行为;二是其他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平台实施相应的犯罪,如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开展网络金融诈骗等行为;三是犯罪分子专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犯罪行为,如通过木马或攻击互联网金融企业,窃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产、信息等犯罪行为。


  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有以下几个:


  1、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银监会于2015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定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但通常有很多P2P平台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法违规经营,“越界”操作,甚至触碰“底线”。早在2013年11月25日,央行针对p2p网络借贷所遭遇的非法集资的质疑就给出了明确的风险警示,划出的三条红线中的一种行为模式就是p2p平台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借款,然后向他人贷款,获取利差。这种扮演金融机构的角色开展借贷业务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类似先聚财再扩散的方式实现资金错配与期限错配的行为模式更是层出不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就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不再是传统的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这种债权转让产品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新的投资人。通常这种情况下P2P平台会形成资金池,而这种经营模式则涉嫌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同样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2、平台虚构投资项目,涉嫌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在P2P网络借贷发展之初,很多平台体会到了互联网金融的红利,趁着平台定位以及相关法律不规范的时候试图钻空子,虚构投资项目,即所谓的“发假标”,以高利吸引投资者,从而实现自融的目的,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其主观上本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同时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已经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此外,众筹平台也同样会产生伪造虚假项目,汇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以先吸引投资的方式,将吸引的投资款项转移或挪作它用。这种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客观上实施了以诈骗方法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同样涉嫌集资诈骗罪。


  3、资金来源无法核实,恐面临“洗钱”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移以及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来源的方式。


  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历史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


  4、平台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满足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且超过二百人即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中就可能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行为,而且通过互联网发布产品很容易就会超过二百人。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平台应规范经营行为,严控越界行为,以防“踩线”。


  5、平台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集资方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的刑事犯罪,作为中介平台非常有可能被认定“共犯”受到刑事追责。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领域的新业态,其潜力十分巨大,发展空间极为广阔,但是面临上述种种法律风险,无论是平台还是交易方,甚至投资方,一定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避免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