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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民法典出台,我们应关心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06-04作者:梁卓卿,陈宇  

  五年磨一剑,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在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下即将问世。我们这一代人,特别是法律人,能见证这一历史性时刻,深感幸运、无比激动。此次即将颁布的民法典对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很多社会热点问题都作出了回应,可谓亮点纷呈。本次我们选取了四个广受热议的民法典热点话题,来谈谈民法典怎样给你我的生活带来变化和影响。


  “个人隐私”安全级别提升


  出台背景


  隐私权的话题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可能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小时候我们的日记被妈妈看到了,我们会很生气地说“这是我的隐私权”。这也许就是我们人生中第一次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情景。随着我们逐渐步入社会,对隐私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生物识别、语音识别、无人机拍摄、卫星定位、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大发展、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人们对于保护隐私权的需求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但是隐私权这样一个与生俱来的、就连小孩子都能挂在嘴边的权利,真正明文写入我国法律,却是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距今只有短短十年时间。即便如此,“隐私权”这三个字在该法通篇也仅出现了一次,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和阐述。再看2009年修正的《民法通则》,全篇未提到“隐私权”一词。可见,我国的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严重缺位的。在法学界的一再呼吁之下,本次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在“人格权”编中,又单独用了一个章节、八个条文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做了规定。这一规定可谓是极具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新增规定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空前详细的规定。


  第一,本章规定了隐私权所享有的主体是自然人。在这里解释一下,企业的隐私,在法律规定上可以对应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商誉等,但是隐私权只有自然人才享有,企业是没有隐私权的。


  第二,本章明确了隐私权的范围。这一章节用了两个条文,分别从正、反两面界定了隐私权的内涵。从正向来说,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一切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都是侵权;从反向来说,又列出了侵犯隐私权的具体的禁止行为。从规定可以看出,本次民法典对隐私权的定义是相当广泛的。举例来说,在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之前,根据传统法学观念,我们认为公开场合的私密行为不属于个人隐私,娱乐明星被“狗仔队”偷拍,只要是在公共场所下,就不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但是民法典出台之后,狗仔再想偷拍已婚女星与小鲜肉“一指弹”、人气少年偶像在饭店抽烟等,可能会因侵扰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而涉及侵权的问题。除此之外,人们深恶痛绝的电信骚扰、垃圾邮件等也在明文禁止之列。还有我们所关注的一些热搜话题,“迪士尼公园搜包事件”“大衣哥朱之文被村民抖音直播刷赏金事件”等等,也将有法可依。在这里还想补充一点,那就是法律的连续性,我们在火车站、机场的大屏幕上常常看到一些“老赖”的照片和身份信息,那在民法典颁布后这些做法还合法吗?其实这些做法都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行为,为了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特别规定,以保证公民隐私权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本章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被收集、买卖、交换、分析。我们每个人的购物、出行、外卖、住宿、观看视频等皆在网上留有足迹,如果对这些信息稍加整合,就会形成一个人的数字人生或数字人格,这无异于是在裸奔。但是如果每个人都牢牢地死守着这些个人信息,也会影响自己和社会的效率。如何平衡权利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关系呢?民法典使用了“个人信息保护”而不是“个人信息权”的表述,这样既强调了对信息利益主体的保护,又可以避免过度保护妨碍到数据共享以及大数据产业在我国的发展。民法典用了五个条文初步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一是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二是确立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三是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使规则,包括查询、查阅、抄录、复制、请求更正与删除等权利;四是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违法阻却事由,有效地协调了各类信息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五是规定了信息完整权以及信息共享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五条规定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建立了原则、奠定了基础,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


  第四,本章特别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这一问题暴露得比较多,包括私闯民宅扇耳光、游街示众、绑电线杆、公开疑似或确诊病例电话住址等事件一度频频发生。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忽视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心里上的伤害。民法典的出台将有效规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泄露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一人抛物”不再是简单粗暴的“全楼背锅”


  出台背景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次发生,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科学实验表明,电池从五楼抛下可以在人身上砸个坑,苹果可致头骨撞裂,易拉罐砸中人可变为钝器直接致人死亡。可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我国对于这个问题高度重视,2019年底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从入刑和民事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要求严厉惩治这一行为。其中明确,故意抛物最高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性的坠物最高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次民法典第1254条,再一次从民事层面,对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治愈这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知道,高空抛物、坠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比较难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以往的侵权责任法要求“全楼背锅”:如果你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如果你不能证明你不是侵权行为人,那么此时法律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这是一种过错推定的法律制度。这种归责方法,既实现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也可促使建筑物使用人相互监督。但无可回避的是,这种情况下承担补偿的大部分人实属无辜。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无奈“背锅”心怀抗拒,相关补偿的落实也困难重重。


  新增规定


  为此,民法典对相关规定做出调整和完善:第一,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第二,明确了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第三,赋予了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如果在补偿受害人之后,能够确认真正侵权人时,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追偿。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新规定,既保留了此前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救济功能、预防功能,还强化了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能。同时,通过明确追偿权,还可以促使有关机关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积极查找侵权人。


  因为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涉及社区源头治理的问题,为此,民法典也特别增加了一个责任主体,即要求物业公司一类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起事先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们认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在以往代理的案件当中,虽然我们会主动将物业公司列为被告,但是经常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被判决物业不承担责任,今后这样的问题就有法可依了,这是法律进步的体现。


  实践问题


  作为律师,我们对法律实操的问题也是比较关注的。一是房屋有出租的情况,建筑物的使用人怎么确定。是将业主列为被告,业主承担责任后再向租户追偿?还是直接将租户列为被告?这个问题实践中可能会有分歧。二是物业公司和其他建筑物使用权人的责任承担顺序和责任分担的问题。如果物业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是否应该由物业单独承担责任?如果物业不是单独承担责任,那么责任比例怎么确定?如果是和整栋楼的使用者平摊,那么住户越多,物业平摊的责任就会越小,这样可能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具体怎么裁量,还需要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三是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这里分享一个在实践中我们自己办理过的案子,在这个案子里面,涉案的住户各自举证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举证的方式各式各样。有些人举证家里没有装修,是毛坯房;有人举证自己水电费是零,家里没有人居住;有人举证自己所在楼层的位置根本不可能将物品抛落在案发地点;还有人举证自己所在楼层如果扔个东西下去,受害人肯定会砸死而不是砸伤了。因为住户有上百家,让法官去一一核实这些问题是非常浪费司法资源的。因此民法典增加了一款,就是要求相关机关在发生高空抛物之后应该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但是没有明确是什么机关,哪一个机关或者哪几个机关,实践中很可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我们认为应该明确为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是明确被法律赋予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同时,这些机关除了查清谁是“真凶”之外,是不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出具调查结果,证明这个物体只可能是从多少层楼至多少层楼抛出或掉落的,这样可减少需要承担责任的人群范围,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大大节省司法资源。


  侄甥加入法定继承人序列


  民法典被网友称为是一部“从摇篮到坟墓”的法律,其实再严谨一点,应该称其为一部“从娘胎到坟墓”的法律。在前期出台的民法总则中,就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这次民法典的“继承编”,又再次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原来的《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权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就是孙子一辈代替已经死去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本次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代位继承权。例如,当甲去世时,他没有配偶、子女、父母这些第一顺位继承人,就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然而甲虽有兄弟姐妹,但也已经去世,这时候甲的兄弟姐妹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份额。其实我们在读西方世界名著的时候,经常有这样的情节:某天一个人突然继承了远房叔伯的遗产一夜暴富。近年热播的英剧《唐顿庄园》也讲到类似故事:一个男青年突然成为伯爵的第一继承人,伯爵希望他娶自己的女儿,这样肥水就不会外流,后来两个年轻人真心相爱、皆大欢喜。当然这种情况会发生,是因为历史上女性的继承权劣后于男性,现在早已男女平等,子女都是第一顺位,所以网络上有些人担心,此法一出,会导致将来跟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抢遗产,实际上是误解法律、杞人忧天了。


  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权扩大至甥侄,也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一方面目前存在一些失独家庭,如果不存在遗嘱,也没有继承人的,遗产要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另一方面,现在越来越多人选择不婚、丁克,兄弟姐妹的孩子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甥侄的代位继承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有利于财富在家庭范围内传承。


  饲养动物不能再任性


  动物伤人的问题这些年一直存在,除常见的宠物猫狗咬人外,还有广为人知的北京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养殖七里峰蜇死儿童案件等。其实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部分,民法典没有新增规定,基本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七个条文,只是微微改动了两个地方。第一点是将“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中的“不承担责任”改为“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么改动是因为,被动物伤害的人如果是买了门票进入动物园的,和动物园之间还存在一层合同关系,当事人还可以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动物园的违约责任。这样的案件涉及到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竞合的问题,动物园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不代表无需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这里规范表述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更为恰当。除此之外,第二点改动是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又增加了“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在民法典之前,那些没栓狗链子、没打疫苗的狗一旦发生伤人,主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新规之下,如果可以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这样规定更符合公平原则,但是实践中,故意让狗咬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那故意挑逗狗是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呢,可能在实践中还会存在一定的争议。不过,在法律规定养宠人责任如此之重的情况下,还是建议大家都能做到文明养宠。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权利法律宝典”,广受关注。数据显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民法典与时俱进,回应社会热点,关注弱势群体,让普罗大众“从民法典草案的字里行间感受民生温度”,也必将为人们的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