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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解读系列二十二 | “场外配资”的全面否定
发布时间:2020-06-10作者:马若飞,陈荐  

  “场外配资”与“场内配资”对应而言,场内配资,主要指的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进行的配资业务,是受证监会监管的合法业务。场外配资,指是银行、信托、民间配资公司等非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股票融资行为。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脱离了监管机构对资金来源、投资方向、投资者准入门槛、杠杆比例等监管规制,其危害在于夸大的宣传,以及高杠杆诱惑等套路牢牢的“捕获”了用资人的逐利心理,从而使得用资人往往忽略了该行为背后的资金风险。不仅如此,多家进行“场外配资”业务的平台还出现疑似跑路的情况,“没有输给市场,却输给了平台”这一说法更是成为了用资人的“梦魇”。“场外配资”业务一边是极具诱惑力的宣传,一边是受害人的血本无归,其存在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逃避监管,同时发明了诸多“玩法”使得用资人往往麻痹其中。证监会如今高度关注资本市场场外配资情况,坚定不移地打击违法违规的场外配资行为,本次《九民纪要》对“场外配资”行为予以全面否定,给了资本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规避监管行为的法律支持:“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鉴于“场外配资”业务是资本市场比较专业复杂的业务,多数同仁不甚熟悉,本文结合《纪要》86、87条内容,从“场外配资”的关键词解释、合同的认定分类、法律否定的原因及责任承担几个方面予以解析。


  场外配资活动中的“关键词”解释


  “场外配资”的本质可以说就是“借钱炒股”,但这种“借钱炒股”并不是普通的借贷关系,而是存在较高杠杆率,以小博大的融资“炒股”行为。比如场外配资10倍杠杆率,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有10万元本金,配资机构可以借给投资者90万元资金。通过配资,投资者的可操作资金达到本金的10倍,潜在的收益和风险均放大10倍;配资公司则通过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和其他费用获利。在配资前,只要股票不退市,就算股价下跌,投资者也基本不会将本金亏光。但配资后情况就变了,原本股价只跌了10%,但投资者亏损的钱却达到100万元×10%=10万元,相当于已经将自己的本金亏光了。这个时候,配资公司就会要求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否则就会强制平仓,以此降低配资公司风险。因此,“场外配资”活动核心是增加了用资人,也就是投资人的资金风险。


  而针对“场外配资”的核心法律风险,我们也应当着重关注在该活动下的一些关键概念:


  1、强行平仓。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被砍仓/爆仓。当投资人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投资人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证券公司有权将投资人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投资人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投资人来承担。


  2、融资交易。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3、融券交易。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场外配资”合同的认定标准


  谈到“场外配资”业务,其核心自然也是通过合同行为予以实现。证监会明确表示,因为融资融券属于杠杆的信用交易业务,风险较高,证券公司应该遵守现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得向证券资产低于50万的客户融资融券。但是在实践中,“场外配资”活动恰恰借助合同的外衣来掩盖自己逃避监管的核心目的。


  因此,我们也将“场外配资”合同的形式及内核予以归类总结,并且在《九民纪要》中明确为以下三类:


  1、接受银监会监管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开展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以金融创新为名发展出来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网上配资平台。


  3、没有任何监管的民间配资公司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等。


  场外配资合同被全面否定的原因——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以及增加相应风险


  场外配资合同的否定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的,如果不加强监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九民纪要》中也明确表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首先,利息极高,月息至少都在1.5%、2%,年息甚至是30%、40%,有的甚至是50%以上,并且随意加大杠杆比例,动辄1:5甚至更高。股民拿到钱炒股,一旦手持个股股价出现波动,就可能面临被配资公司强行平仓、自身倾家荡产的厄运。


  此外,场外配资实际上通过利益诱导机制,让那些根本就不符合理性炒股资格的股民,成为了股市起伏与配资的牺牲者。这不仅是对股民自身的切身利益损害,而且让大量“股盲”冲入股市,也叠加了股市盲目加杠杆、投机风气浓烈等问题。


  最后,就是资金面的失控风险。先前,大量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甚至某些银行都违规参与场外融资,这些钱可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往往也是从市场募集而来。违规配资机构看似有强行平仓的保护伞,可一旦再度出现前阵子股价过山车式的下跌趋势,那么就应了那句话,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大盘整体急剧向下时,谁都无法第一时间抛单套现,配资机构会发现自己同样被陪绑,从而引发股市的流动性危机,这在以往多次国际股市以及金融危机中早有前车之鉴。


  股市投融资当然允许一定程度的加杠杆,但场外配资很容易沦为“伪杠杆”,对于配资的股民来说,承压性过低,一遇到风吹草动,自己就被平仓了。而对于配资机构而言,看似稳赚不赔,但实际却是把风险转嫁给了股民和整个系统,并且进一步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所以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要杜绝投机的心里,理性的合法的进入金融市场,才是正确的选择。


  场外配资活动无效的责任承担


  如今,在《九民纪要》全面否定“场外配资”合同效力的情况下,自然需要对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1、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用资人以其使用配资导致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5、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如下图: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场外配资”系配资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从而提供高风险诱惑,配合用资人逃避监管,却又使得用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行为。诸多配资平台借由此疯狂逐利,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增加了金融市场的监管成本及水平。因此,“场外配资”如今予以全面否定,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也终于明晰,注定有利于用资人的资金安全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