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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审判何以感受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15-06-27作者:曹树昌

  本律师作为辽宁省本溪市高广友涉嫌贪污、挪用公款、逃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案件的辩护人,依法参与了该案的审理。本案已于2012年3月29日、4月20日进行了两天的公开审理,并于2012年7月13日做出了一审宣判。本案的案卷材料已经全部解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则想依据这些已经解密的相关材料谈一下自己对本案的感受,供一些一直关心本案的人进行评述,也给处理本案的相关领导一点参考。


  一、本案的背景情况


  卷宗材料显示,1993年,本案被告人高广友受聘承包了本溪水洞温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下称水洞房地产公司),随着经营的持续各单位的欠款不断增加,水洞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无法维系,高广友终止了水洞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开始走上了艰难的、甚至是惹火烧身的讨债之路。


  高广友以自己承包经营的水洞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先后将欠款单位--本溪市旅游局、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水洞宾馆、本溪水洞风景区管理处、本溪市温泉寺风景区管理处、本溪市水洞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培训中心、本溪市城市重点项目办善后处理办公室、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等告上法庭。因欠款事实明晰,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水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主张,并作出判决【(2000)本民初字第29号、(2002)本民1初字第8号】,后各欠款单位未履行法院判决,高广友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溪市法院的执行力度问题,高广友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异地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裁定【(2009)辽执二督字第11号】,上述两判决“指定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丹东市法院依法执行的强大力度惹恼了个别领导,也给本案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二、本案的发生--诬告、陷害的举报


  引起本案的直接原因是辽宁省本溪市旅游局2010年8月22日的《报案材料》。该《报案材料》称“本溪水洞温泉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25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50万元,主管单位拨款25万元,吸收投资450万元。由于原企业法人代表(高广友)失职导致原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和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在海拉尔注册一新的民营企业,都证明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有意转移国有资产并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但是现有证据确切证明,国有资金对该企业没有过一分钱的真实投入,该《报案材料》系对高广友的诬告、陷害。令人值得深思的是,本溪水洞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本溪市旅游局的下属“企业”,旅游局应当且必然知道其并没有对该企业投资,在明知自己没有投资情况下的此等“举报”行为只能定性为诬告、陷害。令人更值得深思的是,此事实极易查清,但却没有人对此调查,在举报当日即成立专案组(由本溪市纪委牵头的“8.22专案组”),8月29日高广友便失去人身自由。


  三、违法剥夺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法定权利


  依照我国法律,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高广友于2010年8月2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羁押,直至2011年12月13日,时隔1年4个月律师方获准会见被告人。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交涉,但得到的答复均是“帮我们联系”、“现在还不能会见”、“再等等”。作为一个普通的职务犯罪案件,违法阻止律师会见的时间之长,涉及侦查、审查起诉、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这在全国也是罕见的。


  四、制造假证、诬陷无辜


  本案中不实证据比比皆是,在此仅举两个较为极端的例子:


  1、“证人”王利敏、姚春华的证言。此两个“证人”均证实被告人高广友指使她们制作假方格网图,标高数据凭空增加了2米,虚报大型土石方的工程量,从而骗取国有资金。分析她们的证言发现在诸多细节上都非常一致,对于近20年前的事情,两个人的记忆如此清楚、一致本就让人生疑,可让人无法容忍的是,有确切证据(现场还在,经辩护律师组织人员实地测量,方格网图的标高数据与现场一致)证明她们在说假话、作伪证。他们的“证言”是如何产生的?是她们有意作伪证还是有人要求她们这么说呢?


  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又找到姚春华(王利敏无法找到)进一步了解情况,姚春华“为了良心安定,于心无愧地度过晚年”向律师提交了一份其自己打印的《情况说明》。此《情况说明》表明了其原“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及当年的实际情况:“我在自述材料中说网格图是以规划图制作的这是不得已而说的,是一种别无选择的无奈,实际是当时办案人员拿出水洞宾馆地质勘察报告,在地质勘察报告中所显示的标高与现场实测网格图的标高尺寸相差两米,即认定土石方量抬高两米(引供、诱供?逼供?)。实际是水洞宾馆原设计应在195标高点上,而实际坐标在196标高上,即建筑物在原基础上抬高1米,建筑物抬高1米要向后延伸若干米(可实际测量),不存在虚报的事实,这些工程量的认定,是需要双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现场签证认定,不会出现如此之悬殊的虚报工程量。水洞宾馆建筑物现在仍存在现场测量就可以说明我说的情况是真是假,铝合金、玻璃幕、琉璃瓦等工程量都可以实际测量,不存在虚报情况。”


  “证人”姚春华通过律师向法庭提供的《情况说明》说明是有人在故意制造伪证、陷害无辜。


  2、本溪水洞宾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该《报告书》是认定高广友是否虚报工程量,贪污193万元工程款的重要“证据”。但该报告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首先鉴定人员没有对现场进行实地测量,而是直接采信了前述“证人”--王利敏、姚春华的证言,认定该工程虚报了大型土石方16000立方米;其次,关于该建筑物的玻璃幕、地弹门、推拉窗等玻璃面积的测量与事实严重不符。因该建筑物还在,玻璃还都镶在框上,经律师组织实地测量,《报告书》关于玻璃面积的误差率高达46.8%。作为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让人无法理解,只能推定为有意作假。


  五、采信假证、制造错案


  本案一审已于7月13日在本溪宣判。除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没有被认定外(进一步证明本溪市旅游局的诬告、陷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逃税罪均被认定,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一起较为明显的错案,错误地采信证据、甚至是明知为假证而予以采信是其重要原因:


  1、关于逃税罪的证据采信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本溪市国家税务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向被告人高广友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天信公司分别处以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829 157.54元、2 177 351.78元的处罚,但高广友拒绝缴纳。”此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逃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观方面要看行为人是否愿意补缴税款、接受处罚,客观上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已经补缴了税款、接受了处罚。即使行为人果真实施了逃税行为,当其得知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追究后,主观上愿意补缴税款接受处罚,客观上已经补缴了税款接受了处罚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不构成逃税罪。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广友不同意补缴税款的证据只有被告人高广友的供述。卷宗中高广友的供述笔录是这样表述的:“我认为我不可能欠这么多税,我也不认可这个数字,所以我不同意缴纳这么多税款【税1-P13、高广友讯问笔录(2011年8月31日11时48分至12时20分,沈阳军区政治部看守所)】”。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呢?辩护人认为,首先我们应注意到此笔录是在办案机关违法阻止律师会见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形成的,它是否是被告人高广友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提出质疑。其次,高广友的笔录是对欠税数额有异议,不同意缴纳这么多税款而并非是“拒不缴纳”。


  一审判决采信了存在疑点的被告人供述却对更加有力的证据材料置之不理,在判决中甚至不予提及。卷宗中高广友在税务机关到沈阳军区政治部看守所告知其公司逃税事项时,明确向税务机关表示“如果没有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都是因为我不懂。如果欠缴国家的税款我愿意全部补交,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税卷3-P24、税务案件当事人(高广友)自述材料】。此材料是被告人高广友亲笔书写,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高广友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法庭审理过程中,高广友多次当庭表示,如果欠税愿意全额补缴并接受处罚。


  客观分析,高广友向税务机关亲笔书写的材料和直接向法庭的表述更加阳光、更加可信,因为高广友的大量房产已经被专案组扣押,其果真欠税,如不同意补缴,不但要被强制执行还可能要受牢狱之灾,岂不是要人财两空?其没有理由不同意补税。


  上述两种不同的、一个人的说法应当如何采信其实并不困难,但一审判决书却对被告人向税务机关亲笔书写的“愿意补缴税款、接受处罚”的材料以及当庭“愿意补缴税款、接受处罚”的明确表述不予采信,而采信了被告人被非法羁押情况下、存在疑点的“供述”。这不是水平问题,也不是认识错误,而是故意为之,是欲加之罪。在此我们请求对这一故意出入人罪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关于第一起贪污罪的证据采信问题


  1993年本溪水洞宾馆建设期间,被告人高广友是否具有、具有怎样的职务便利,其是否指使他人虚报了工程量,实际上工程量是否虚报是一审期间已经查清的问题,但是一审判决却错误甚至有意予以错误认定,从而做出错误的判决:


  (1)一审判决采信谷源德的证言认定高广友有职务便利,但却对该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高广友的签字也无需高广友签字,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高广友有职务便利的事实于不顾;


  (2)一审判决采信王利敏、姚春华的证言,认定高广友指使她们虚报工程量把计算工程量的方格网图的标高凭空加高了2米,但却置目前现场还客观存在、现场标高与方格网图的标高一致的事实于不顾;


  (3)判决书采信本溪钢铁公司设计院出具的水洞开发区综合楼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但却置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大量岩石,不得已楼整体移位,该地质勘察报告已经不是该建筑物的地质勘察报告的事实于不顾(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多次向法庭指出该问题并申请重新鉴定);


  (4)判决书采信辽宁溪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2011】第01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认定虚增工程量,但却置该报告书存在的严重与事实不符的问题于不顾。上述问题的错误认定,每一个参与庭审的人都应该清楚,法官、检察官也都应心知肚明。


  3、关于第2、3、4起贪污罪及挪用公款罪的证据采信问题


  这四起事实均与涉案资金的性质有关。如果涉案资金确属公款,认定高广友贪污、挪用就没有问题,反之如果涉案资金为高广友个人所有,认定就是错误的。本案中,确定涉案资金性质的核心问题是高广友经营本溪水洞房地产公司的形式问题,对此一审判决采信证据存在如下问题:


  (1)采信原管委会主任(第一任)谷源德的部分证言,认定房地产公司没有承包给高广友,1993年的会议只是意向,不是正式文件,但却对谷源德所说的“我们明确规定如果该公司经营亏损,高广友个人要负责任进行补偿”的说法避而不谈。“盈利归企业,亏损自己承担”,这是只有傻子才能够接受的条件。


  谷源德在律师向其调查取证时明确证实:公司“如果亏损高广友你个人自己补差额,盈利归他个人所有。”判决书对律师调查的证据材料只字不提。谷源德提到的1993年的会议议题是“关于调入人员考核及安排”,该原始的会议记录明确记载“高广友在基层,成立房地产由他承包。”这是一个明确的工作安排。“意向说”与事实相悖,一审判决的认定是错误的。


  (2)采信潘建民(原管委会副主任、第三任主任、旅游局局长)“1993年会议记录中提到‘高广友承包房地产’是对高广友工作安排的一种意向,是否实际执行,谷源德能说清楚”含糊不清的证言,对律师调查取得的其明确证实高广友对水洞房地产公司系承包关系却置之不理,不做评说;对潘建民1996年12月21日主持的“水洞开发建设集团96年工作安排”的会议上其明确说“对多方面,多单位的承包原则,房地产、广告、工贸公司砸死坑(注:北方将定额承包,即不论盈亏必须上缴固定数额的资金称为“砸死坑”。)”的原始会议记录假装看不见。


  (3)采信赵成玉(原水洞管委会第二任主任)证言,证实1994年5月,水洞管委会在听取房地产公司汇报的会议上,其提出该公司的管理意见。却置该次会议上其明确说,“至于实现利润,……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每年交10万元。”房地产公司已经实际承包的事实于不顾;对律师调查取得的其明确证明承包关系并将承包费由10万元增加至15万元的《调查笔录》置之不理。


  (4)虽然承认辽宁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恒信会内审字(2010)第079号审计查证报告,“国有资金对水洞房地产公司从注册到企业被吊销期间没有一分钱的真实投入”,却对该企业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只字不提;采信辽宁恒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恒信会内审字(2010)第078号审计报告,证实“未发现高广友的个人投资”,但却对六个项目的大楼是(水洞房地产公司只开发建设了六个民用住宅楼项目)、是谁投资盖起来的、怎么盖起来的避而不谈。国有资金没有投入,如果高广友个人不投入,难道大楼会是气吹起来的?


  上述事实表明,一审判决已经完全背离了客观事实,错误采信证据、甚至明知是错误证据而予以采信,制造冤假错案。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被告人高广友的要求,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多份申请,但这些申请都是泥牛入海。


  (1)鉴于本案与之前高广友与旅游局等单位的民事诉讼有关,2011年12月28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该案异地审理。没有答复。


  (2)鉴于卷宗中材料缺失,2011年12月30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水洞宾馆地形地貌图、水洞宾馆工程结算书、水洞宾馆规划图”。这些材料能够证明高广友是否虚报了工程量,并且这些材料均是辽宁溪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鉴定报告中明示),但对该申请至今没有任何答复,申请调取的材料至今也没有到案。


  (3)鉴于相关证人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2012年2月22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证人谷源德、姚春华、王利敏、李克普、刘晓鹏出庭作证。他们没有一个人出庭作证,法庭对此也未做任何解释。


  (4)鉴于原水洞管委会主任谷源德的说法反复无常,2012年4月6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证人谷源德出庭作证或由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共同到监狱对其取证(谷源德因另案现在押)。其没有出庭作证,法庭也未组织调查取证。


  (5)鉴于《本溪水洞宾馆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存在十分明显的错误,2012年6月5日律师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该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没有任何答复,也没有对该报告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部分做出任何解释。


  我们在此呼唤人性、呼唤良知,也呼唤法治,如果一个守法公民,一个本不想犯罪的人被权力利用法律无端伤害是我国法治的悲哀,也会使人们不再相信法律,使社会处于极度的危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