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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模仿类节目”所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5-06-27

  一、真人模仿类节目的兴起


  随着China Joy等大型动漫展会每年定期在内地的火爆举办,Cosplay成为一个多频词语,多次在众多网民、玩家间被反复使用。这样一个集文化性、娱乐性、商业性的真人模仿秀模式,现如今已经一跃从非主流市场蹿升至众多极具知名的主流广播、电视媒体上。


  纵观该类真人模仿秀节目,欧美等国家算得上是此类节目的鼻祖,之后被日韩电视综艺类节目所效仿,但是随着节目的深入,逐渐通过中西方文化磨合后,产生了属于自己的真人模仿秀节目。随后港台也迅速加入了此类模仿类节目,一大批以此为内容综艺类娱乐节目喷涌而出。


  国内此类真人模仿类节目,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向国外节目借鉴学习,发展出自己的多元化的真人模仿类节目,诸如较为知名的“百变大咖秀”、“看我72变”等,都是此类节目的翻版。但是随着上述节目的热播,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大量抄袭、照搬各种动漫或著名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通过模仿原作的独特外形、人物动作、表情,甚至直接原封不动的照抄人物形象等,以求达到还原原作情节、人物形象等效果,吸引了一大批原作的粉丝或者吸引大众眼球、娱乐大众的目的。但这种缺乏原创土壤的繁荣,背后到底有多少隐含的法律风险,值得我们所有人去思考。


  二、真人模仿类节目的法律风险


  上述几种模仿之所以容易侵犯到原作的著作权,其最根本原因在于,所有类似的节目模式本身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所有上述节目中出现的模仿内容均依赖于对于原作的复制行为,其本身并没有任何对于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独到设计与专属创造,也就是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从字面上的解释,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说的更为通俗一点,就是与其他人作品之间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这是法律层面上所能产生著作权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作品与作品之间得以区分的重要前提。如果一个作品没有“独创性”,其很可能就是与之前或同时期其他某一个作品构成相似或近似,无法使一般公众予以区分,也就难以形成差异性。


  当然,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作品。改编、重新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后产生的演绎作品等,都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是否具有自己的“与众不同”之处。


  回到国内的一系列真人模仿类节目,有很多拥护者认为,这些节目中的行为并不是侵权,因为这只是单纯的模仿行为,并不是照搬全抄的复制行为,就其形象背后的人物动作、语言神态均有模仿者个人因素在其中。同时,该模仿行为并未侵犯、损害到原作中的人物形象,故不能认其为明显的侵权行为。相反,甚至有助于宣传并弘扬原作。


  笔者认为,所谓模仿,按其字面的意思理解是指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重复他人的行为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这类模仿类节目,其节目本意是通过真人尽可能完整的、有意的模仿他人创作作品中的人物,达到取悦观众的效果。其对节目中诸多人物形象的“模仿”,不如使用“复制”来形容更为精准。该节目中的各种真人造型,都不约而同的极力复制已有作品中的人物造型或美术动画形象,以此种“复制”起到吸引原作粉丝的效果,最终达到节目收视率飙升的目的。


  虽然之后有模仿者的自我表演,但是这些表演也是参照了原作的故事情节以及特定人物性格而进行的,未跳出原作的内涵。其中最为成功的几个“复制”来自于之前红极一时的王祖蓝克隆“葫芦娃”、谢娜扮演的“蛇精”以及上海电视台主持人模仿的一大批国内外影视剧中的卡通英雄人物。这些Cosplay的人物从服装到配饰,甚至是脸上彩妆的色彩都如出一辙,可见其复制精细程度之高。


  一一对比这类所谓的模仿,实际上就是对于原作的复制。只是艺术表现形式的载体不同而已,其并没刻意的去修改过原作的形象,也没有任何“独创性”可言。由于其模仿角色过多,基本不存在受到原作作者或权利人授权的情况。因此,这类模仿类节目很容易就会触到侵犯著作权的雷区。


  三、类似的侵权模式愈演愈烈


  类似于上述简单复制的侵权模式也大量存在于网络及国内多部动画片之中。之前爆出《高铁侠》到最近的动画片《瓦力》,无疑不是“借鉴”了国外经典的动漫影视作品,其抄袭、复制手法之拙劣,使得人们感叹,为何国产动画已经到了非抄不可的窘境。


  同时在网络上,诸如之前爆红的“神经猫”游戏,到腾讯的多起网游侵权案件。大量的人物造型、任务情节、游戏场景通过简单、粗糙的复制,变成了一款所谓新的热门游戏。这些无一不暴露出网络侵权的蔓延趋势。因为取证及赔偿的法律客观因素原因,这块的维权始终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


  四、如何破解模仿类节目的困局


  此类模仿类节目以及其中的经典人物形象已经获得了一大批忠实的支持者,同时,也已经成为了大众娱乐的又一个亮点。毕竟,人类就是从模仿中逐渐学习,并且获取知识。模仿,已经成为了人类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普通大众而言,这类模仿类节目所带来的娱乐性,远远高于其背后可能存在的侵权隐患,其市场价值及经济利益有目共睹。


  事实上,大家更愿意看到他的茁壮成长,而不是屡犯禁区,最终落得相当尴尬的地位。如何做好这类模仿类节目的同时又能免被冠以侵权的恶名?笔者借鉴国外的诸多经验提出以下几点仅供参考。


  日本的动漫及影视产业相当发达,其真人模仿多是爱好动漫的社团自发发起,如今规模也在壮大,但基本局限于购买依据动漫人物形象而制作的相关服饰及道具,在舞台上走过场,也有简单的剧情演绎。其为了避免侵权,有些提供的相关服饰及道具,其本身就是经过商业授权的,并有第三方厂家生产销售。这样一来,即有效的开辟原作的周边产品市场,又有效的避免了可能存在的侵权隐患。


  另外,美国作为各种“英雄人物大国”,诸如“蜘蛛侠”、“蝙蝠侠”、“超人”等家喻户晓的动漫影视英雄人物,均是先有漫画,然后再被屡次搬上银幕。福克斯、迪斯尼、索尼、梦工厂之所以能够一次又一次的成功通过真人演绎来获得票房上的成功,最重要的还是来自于漫威的有力授权支持,保证了他们合法漫画改编的权利。虽然有时候,美国人会冷不丁在一些节目中出现穿着英雄服装的人物,来增添节目乐趣,但不曾经常听闻他们会受到侵权的起诉。主要原因在于美国人本身的娱乐精神,以及他们发达的周边产品商业运作模式。因为原作的周边产品运作极为成功,市场运营相当成熟,对于那些极少数情况下的“侵权”似乎可以视作一种再宣传。在这样条件许可下,所谓的侵权就“很难发生”。


  反观国内娱乐影视行业,此类周边产品的开发,始终处于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除了简单的生产加工之外,有效的市场营销始终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这也导致这一市场始终处于待开发状态。笔者结合上述两家的经验认为,要想真正避免侵权,除了该类模仿节目需要严格授权之外,不可否认的是国内此类衍生产品市场需要着力开发。因为没有成体系且合法授权的衍生产品市场,所以许多粉丝往往只能靠盗版来满足自己对于喜爱人物的追求。我们认为,模仿者中大部分属于原作的忠实粉丝,他们的“复制”行为本身并不是出于对于原作恶意的侵权,相反却是对于该作品的无限热爱之情。如何充分的鼓励、发挥他们对于作品的热情,是国内众多创作者及商业团队所急待破解的问题。通过商业模式的发展和突破,从而促进和影响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这条由经济触动法制的发展之路无疑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可行之选。


  2014年7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指出,中国政府正不断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总理强调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这也是我国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核心环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有力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因此不难看出,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及文化产业的保护力度将日趋增强,而对于这一领域的更为严谨的法律规制及保护措施,也是鼓励促进该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鲁宁、周富毅律师


  2014年8月18日


  此文曾刊登于《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相关网站